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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526 股票简称:旭飞投资 公告编号:2011-021 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事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但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5月26日9:30-12:00; (二)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旭飞城市文化广场16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四)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 持 人:董事长张质良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7,500,7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9%。 (二)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提审议案及表决情况 1、《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同意17,500,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7,500,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7,500,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7,500,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5、《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7,500,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7,500,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7、《继续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任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7,500,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8、《增补李泽斌为公司监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17,500,758股,占出席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未通过 9、《增补郑嘉猷为公司监事》 同意17,500,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鹏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金付、崔丽荣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000526 证券简称:旭飞投资 公告编号:2010-022 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上午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旭飞城市文化广场十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1年5月20日以电话通讯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会议由董事长张质良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以举手方式一致表决通过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郑宏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526 证券简称:旭飞投资 公告编号:2010-023 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田青女士已于2011年4月25日辞去了公司监事职务(原任监事会主席),而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上午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已选举郑嘉猷先生任公司监事,因此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中午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旭飞城市文化广场十六楼会议室召开,公司监事郑嘉猷、刘维业、黄汉娟均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以举手方式一致表决通过选举郑嘉猷先生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特此公告。 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广东鹏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鹏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证券从业律师崔丽荣出席了贵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在深圳市八卦二路旭飞城市文化广场十六楼会议室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贵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11年4月26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刊登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2011-011号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2011-012号公告)及《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11-013号公告),2011年5月14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刊登了《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详见2011-020号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及召开方式,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并详细介绍了议案的具体内容。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2011年5月26日上午9点30分,贵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前述会议通知召开。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7,500,7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9%。 (二)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质良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董事会公告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2、《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7、《继续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任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增补李泽斌为公司监事》; 9、《增补郑嘉猷为公司监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上述议题,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及计票,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上述第1项至第7项议案以及第9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同意17,500,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表决通过。 上述第8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17,500,758股,占出席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表决未通过。 五、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广东鹏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崔丽荣、杜金付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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