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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1-012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钱平先生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股东钱平在本次变动前持有9.76%的公司股票,2010年1月15日到2011年5月26日为止,钱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共出售4.77%的公司股票,本次变动后,钱平仍持有4.99%的公司股票。具体详见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1-013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恒宝股份 股 票 代 码:002104 信息披露业务人:钱平 住所:江苏省丹阳市 通讯地址:江苏省丹阳市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宝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但需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钱平 上市公司、恒宝股份、公司:指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指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钱平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江苏省丹阳市 通讯地址:江苏省丹阳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08年7月28日辞去了恒宝股份监事会主席职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恒宝股份股票21,990,000股,占恒宝股份股票总额的4.99%,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990,0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有可能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恒宝股份第二大股东,持有恒宝股份股票28,673,050股,占恒宝股份股票总额的9.76%,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1,687,75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985,300股。 公司已于2010年1月1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细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本公司股票的质押冻结情况和截止到2010年1月13日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已于2010年6月8日实施了200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93,7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股,派0.56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0.004元),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2010年6月9日公司2009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实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宝股份股票35,881,950股,占恒宝股份股票总额的8.14%。 截止到2011年5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宝股份股票21,990,000股,占恒宝股份股票总额的4.99%,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履行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该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11年5月26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出售其所持的恒宝股份股票11,099,700股,具体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钱平 日期: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钱平 日期: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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