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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1-19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于2011年5月26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其中董事马骥先生是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审议了会议议案并发表意见。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出席会议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公司为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贷款2,000万元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担保期限为一年。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作出的,是为了满足公司的经营需要。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都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力,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关于执行证监发[2005]120 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等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发现公司有其他担保行为。我们同意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合计人民币6,000万元,占2010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总额的11.49%。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对外担保情况请参加《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11-2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1-2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下属控股企业——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百克生物)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贷款2,000万元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经本公司第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其中董事马骥先生是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审议了会议议案并发表意见。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出席会议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次议案;本次对外担保事项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本次对外担保事项被担保人为本公司下属控股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百克生物),创立于2004年3月4日,经营范围:药物和保健食品、功能食品研制、开发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201071001349。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00万元,公司法人代表:安吉祥。 2.本次对外担保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如下:
截止到目前,百克生物没有银行贷款,也没有对外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百克生物最新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于2011年5月23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期限为2011年5月23日至2012年5月23日止。 四、董事会意见 1.本次百克生物的贷款主要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百克生物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为了满足其经营需要,公司同意为百克生物提供担保。 2.公司认为,本次担保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未与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符合相关规定。 本次担保对象信誉良好,本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公司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上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3.本公司持有本次对外担保被担保人46.15%的股权,被担保人其它股东没有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 4、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作出的,是为了满足公司的经营需要。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力,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关于执行证监发[2005]120 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等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发现公司有其他担保行为。我们同意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合计人民币6,000万元,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贷款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49%,没有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5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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