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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JOEONE CO., LTD.(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2011-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王”、“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九牧王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实际控制人林聪颖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林聪颖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九牧王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也不由九牧王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 (3)顺茂投资、睿智投资、铂锐投资、智立方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金石投资承诺 若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距其对公司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0年3月26日)不满十二个月的,在其对公司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否则,即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距其对公司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0年3月26日)满十二个月的,则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林聪颖、陈金盾、陈加贫及陈加芽承诺 各自控制的公司法人股东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551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24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1年5月30日 3、股票简称:九牧王 4、股票代码:601566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57,293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2,000万股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1)公司控股股东九牧王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实际控制人林聪颖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林聪颖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九牧王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也不由九牧王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 (3)顺茂投资、睿智投资、铂锐投资、智立方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金石投资承诺 若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距其对公司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0年3月26日)不满十二个月的,在其对公司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否则,即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距其对公司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0年3月26日)满十二个月的,则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林聪颖、陈金盾、陈加贫及陈加芽承诺 各自控制的公司法人股东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8、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的2,400万股股份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个月。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9,6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1年5月30日起上市交易。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JOEONE CO., LTD. 3、注册资本:45,293万元(本次发行前) 4、法定代表人:林聪颖 5、变更设立日期:2010年3月23日 6、住所: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7、邮政编码:362005 8、电话:(0592) 2955789 9、传真号码:(0592) 2955997 10、互联网网址:www.jiumuwang.com 11、电子信箱:ir@joeone.net 12、所属行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13、营业范围:生产纺织品、服装、皮革服饰、家具、运动鞋及相关技术的交流和推广(出口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 14、主营业务:公司是中国领先的商务休闲男装品牌企业,公司采用业务纵向一体化的模式进行男装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品牌推广,产品包括男裤、茄克及其它服饰类产品,公司产品以自制生产为主,委托加工生产为辅,采用直营和加盟相结合的模式进行销售,致力于让男士拥有高性价比的精工时尚服饰,满足不同场合的穿着需求。 15、董事会秘书:吴徽荣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本公司目前共有董事9名,列表如下:
(2)监事 本公司目前共有监事3名,列表如下:
(3)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目前共有高级管理人员10名,列表如下:
1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目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表: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目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九牧王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Joeon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Holdings Limited)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74.5148%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 林聪颖通过控制九牧王投资,间接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前74.5148%的股权,对公司具有控制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2、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2,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22元/股 三、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2,400万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9,600万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64,000万元。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1年5月25日出具了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20077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8,695.01万元,其中承销保荐费7,927.92万元、审计及验资费224.00万元、律师费92.50万元、信息披露费263.00万元、印花税127.65万元、新股发行登记费用及上市初费57.73万元、招股说明书印刷费2.21万元。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0.72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55,304.99万元 七、本次发行后全面摊薄每股净资产:6.04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本次发行后全面摊薄每股收益:0.63元(按本公司201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上市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电话: 010-6083 3018 传真: 010-6083 3083 保荐代表人: 文富胜、牛振松 联系人: 庄玲峰、文富胜、牛振松、梁勇、赵凯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 A 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 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5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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