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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5-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91 证券简称:西北化工 公告编号:2011-010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投资所组建公司为普通市场经济主体,存在市场竞争、资金筹措等风险,新公司主要为兰州新区提供配套服务,因此生产经营或会受兰州新区开发进度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述

  (1)2011年5月25日,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北化工")与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城投公司")在兰州签署协议共同出资组建兰州新区给排水有限公司(简称"给排水公司"), 给排水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其中城投公司投资9000万元,持股90%,西北化工投资1000万元,持股10%。给排水公司将负责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所有给排水管网,水库水厂,污水厂及相关业务的建设、管理、运营等。

  (2)2011年5月27日,西北化工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兰州新区给排水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及上级监管部门审批。

  (3)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介绍

  公司名称: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新区东川镇何家梁

  法定代表人:杨建忠

  营业执照注册号:620100000024930

  注册资本:20000万

  主营业务:土地储备、整理、开发利用,征地拆迁,生态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建筑材料批发与零售。

  相关产权及实际控制人:国有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兰州市新区财政局。

  交易方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兰州新区给排水有限公司。

  (2)出资方式:给排水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城投公司投资9000万元,持股90%,西北化工投资1000万元,持股10%。

  (2)经营范围:负责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所有给排水管网,水库水厂,污水厂及相关业务的建设、管理、运营等。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给排水有限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城投公司委派4名董事,西北化工委派1名董事,董事长由城投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城投公司委派2名监事,西北化工委派1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城投公司委派的监事担任; 总经理经甲方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给排水有限公司及城投公司所需管材、涂料、油漆等西北化工能够生产的建材,将优先向西北化工采购,西北化工保证所提供产品的质量。

  根据协议约定,西北化工与城投公司按照投资比例履行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给排水公司目前正在办理筹建手续,公司正式成立后将尽快开展相关业务,目前具体业务尚无明确时间表。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通过本次投资与城投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兰州新区建设提供管材、涂料、油漆等建材。

  本次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能够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整体盈利能力。

  本次投资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

  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兰州新区给排水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书

  2、董事会决议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0791 证券简称:西北化工 公告编号:2011-011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5月27日,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会议。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5人,独立董事崔明、胡秀琴因事请假,委托独立董事刘钊代为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康海军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兰州新区给排水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书》并形成如下决议:

  会议同意公司与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兰州新区给排水有限公司,新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资9000万元,持股90%,西北化工出资1000万元,持股10%。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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