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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5-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地产 编号:临2011-021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 年 5 月5 日和2011 年5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

2.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到15:00

3.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16层公司会议室

4.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方式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时间:自2011年5月24日至2011年5月25日 (上午9:00—11:30,下午 14:00—17:00)。

5. 召集人: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长徐红女士

7.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含现场投票、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及网络投票)

104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86,049,67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4.35%

8.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度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104 人,代表股份 286,049,67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 255,933,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89.4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90 人,代表股份 30,116,39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5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01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278,678,69397.42%25,5000.01%7,345,4772.5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02标的股票来源和股票数量

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278,678,69397.42%25,5000.01%7,345,4772.5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0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278,678,69397.42%25,5000.01%7,345,4772.5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04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确定依据

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278,678,69397.42%25,5000.01%7,345,4772.5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0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可行权日、禁售规定

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278,678,69397.42%25,5000.01%7,345,4772.5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06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行权条件

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278,678,69397.42%25,5000.01%7,345,4772.5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07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278,678,69397.42%25,5000.01%7,345,4772.5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08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各期业绩影响

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278,678,69397.42%25,5000.01%7,345,4772.5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09实行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278,678,69397.42%25,5000.01%7,345,4772.5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278,678,69397.42%25,5000.01%7,345,4772.5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11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278,678,69397.42%25,5000.01%7,345,4772.5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275,980,00396.48%58,5000.02%10,011,1673.5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275,968,00396.48%0%10,081,6673.52%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2011年5月27日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四届五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于2011 年5 月5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还发出了《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李力先生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董事会于2011年5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于2011年5月27日上午10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红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为2011 年5 月27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4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255,933,2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8%。

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三)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情况

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李力先生投票。

(四)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90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30,116,3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7%。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事项:

1 、《关于<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01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2 标的股票来源和股票数量

1.03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1.04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确定依据

1.05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可行权日、禁售规定

1.06 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行权条件

1.07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08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各期业绩影响

1.09 实行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10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1 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2、《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情况进行了监票和统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01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同意278,678,6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7.42%;弃权7,345,4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57%;反对2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

1.02 标的股票来源和股票数量

同意278,678,6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7.42%;弃权7,345,4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57%;反对2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

1.03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同意278,678,6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7.42%;弃权7,345,4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57%;反对2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

1.04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确定依据

同意278,678,6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7.42%;弃权7,345,4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57%;反对2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

1.05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可行权日、禁售规定

同意278,678,6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7.42%;弃权7,345,4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57%;反对2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

1.06 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行权条件

同意278,678,6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7.42%;弃权7,345,4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57%;反对2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

1.07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同意278,678,6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7.42%;弃权7,345,4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57%;反对2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

1.08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各期业绩影响

同意278,678,6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7.42%;弃权7,345,4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57%;反对2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

1.09 实行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同意278,678,6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7.42%;弃权7,345,4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57%;反对2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

1.10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同意278,678,6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7.42%;弃权7,345,4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57%;反对2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

1.11 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同意278,678,6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7.42%;弃权7,345,4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57%;反对2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

2、审议通过《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同意275,980,00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6.48%;弃权10,011,1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50%;反对58,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2%。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75,968,00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6.48%;弃权10,081,6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52%;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朱玉栓 彭山涛:

张 宇: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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