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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5-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版)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0.33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雷云、方韡

联系电话: 010-65556888,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年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陈小宪博士,中信银行行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年至1990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计划处,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助理;199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副局长;1994年,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0年,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1年,任常务副行长、招商银行董事;2004年以后,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中信银行行长,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陈小宪先生同时还兼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席等职。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年6月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年8月至1993年10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年10至1997年5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年1月至1997年1月,在瑞士银行SBC和瑞士联合银行UBS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勇先生,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男,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中信银行贸易结算部副总经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负责全行托管业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1年3月31日,中信银行已托管招商优质成长、建信恒久价值、银河银信添利、国联安信心增益、泰信周期回报和浦银安盛货币6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达2367亿元。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

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 张秀丽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010-68730888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贾林英

网址:bank.ecitic.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滕涛

网址:www.abchina.com

4)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Newman)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联系人:姜聃

网址:www.sdb.com.cn

5)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千真

客户服务电话:96899(重庆)400-70-96899(全国)

联系人:孔文超

网址:www.cqbank.com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001、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0)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698-9898

联系人:孙恺

网址:www.xsdzq.cn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12)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联系人:甘霖

网址:www. hanq.com

1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网址:www.cnht.com.cn

1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1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13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lhzq.com

16)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联系人:潘锴

网址:www.nesc.cn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1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2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网址: http://www.txsec.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3)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zq.com.cn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2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网址:www.newone.com.cn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2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http://www.pingan.com

2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上证所网站)。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提供验资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刁云涛、李荣坤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1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798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本基金的募集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和场内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和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上证所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五)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并在发售公告中进行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发售公告。

3、认购的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500元,单笔追加认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金额为500元;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纪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元,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5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记为M)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1.2 %
100万元 ≤ M < 200 万元1.0 %
200万元 ≤ M < 500 万元0.6 %
M ≥ 500 万元每笔 1000 元

(七)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认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认购份额=(4,940.71+3)/1.00=4,943.71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认购,则得到4,943.71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认购,则得到4,943份基金份额,其余0.71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者。

(八)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九)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满,经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后,募集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2、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名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3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金额为500元;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500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场内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且申请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3日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前端申购费率按金额分类。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记为M)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1.5 %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1.2 %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0.8 %
M ≥ 500 万元每笔1000 元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表所示:

持有期(记为T)赎回费率
T < 1 年0.5 %
1 年≤ T< 2 年0.3 %
2 年≤ T< 3 年0.1 %
T ≥ 3 年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200=4,926.11 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外交易投资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即可获得4,926.11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交易投资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926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26×1.200=5,911.20元

退款金额=6,000.00-5,911.20-88.67=0.13元

即投资者投资6,0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4,926份,退款0.13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持有期10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定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 元=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940.00元。

通过场外或场内赎回,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七)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主题投资为核心,前瞻性挖掘市场的长期主题趋势,动态把握市场阶段性的主题转换,并精选获益程度高的主题个股进行投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净值的持续、稳定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投资主题是指影响经济发展或企业盈利的关键性驱动因素,由于驱动因素在影响的范围、程度以及期限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长期性或阶段性的投资主题。一般而言,经济结构或产业结构转型等驱动因素会形成长期性投资主题,特定阶段的宏观政策或特殊事件等驱动因素会形成阶段性投资主题。

主题投资策略遵循自上而下的选股思路,深入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演变特征以及阶段性政策、事件的传导效应,能够前瞻性地发掘市场的长期性及阶段性主题投资机会,并从中发现最能反映主题内涵特征的行业和个股,进而得以分享主题发展成果,力争获取市场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战略性与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为指导,围绕市场的长期性和阶段性投资主题进行动态配置,并精选获益程度最高的主题个股群进行重点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的资产配置策略,即在定期对各类资产的历史及预期风险收益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在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确定下一阶段各类资产的基本配置比例,并根据最新的经济、市场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从变化的市场环境下最大程度地获利。

资产配置策略重点考虑以下四类因素:一是宏观经济因素;二是估值因素;三是制度和政策变化因素;四是市场情绪因素。

2、主题投资策略

主题投资可分解为主题挖掘、主题配置以及主题个股精选三个主要步骤。

(1)主题挖掘

1) 长期性主题

重点对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进行研究和分析,从经济体制变革、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发展创新等多个角度出发,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或企业商业运作模式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及导致上述根本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长期性投资主题。

2) 阶段性主题

重点对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特定的行业或市场性重大事件进行研究和分析,从政策或事件的传导路径等角度出发,分析特定政策或重大事件对于行业或企业发展前景或盈利能力的作用模式、影响程度以及持续时间,从而及时地把握特定政策或重大事件引致的阶段性投资主题。

(2)主题配置

1) 核心-卫星配置

相比较阶段性主题,长期性主题的覆盖范围更广、影响程度更大、持续时间更久。本基金以长期性主题投资为核心,辅以阶段性主题投资。

2) 主题周期配置

根据市场关注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投资主题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主题萌芽、主题形成、主题繁荣以及主题衰退四个阶段。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投资主题的萌芽期和形成期,并择机投资于投资主题的繁荣期。

3) 主题转换

经济以及市场发展呈现多元化动态发展特征,而投资主题会随着经济和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本基金通过紧密跟踪经济、政策、市场发展趋势及其内在驱动因素的变化,不断地挖掘和研究新的投资主题,并对主题投资方向做出及时调整,以准确把握新旧投资主题的转换时机,抓住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主题个股精选

通过对投资主题的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投资主题所对应的主题个股。在此基础上,依据个股对投资主题的敏感程度、反应速度以及获益水平等预期指标,精选主题个股进行投资。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主题敏感程度高、反应速度快、获益水平高的个股群。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4、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权证投资将依托于价值分析,在采用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利用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稳健收益。

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五)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债券分析师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建议,数量分析师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由集中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集中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的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集中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数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六)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 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以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推出的第一只全市场统一指数,具有高度权威性。样本股涵盖中国A股市场各行业流通市值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面因素良好的300家上市公司。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1、代表性强,并且不易被操纵;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总市值占沪深两市总市值的65%左右。2、盈利能力强;沪深300指数所选取的300只股票创造了近年上市公司80%以上的净利润。3、流动性强;沪深300指数成份股2005年以来的成交金额覆盖率为55.21%。

选择上证国债指数,1、考虑到其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同时作为业绩基准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2、目前没有交易所、银行间统一的债券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收益品种,预期风险和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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