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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5-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05 证券简称:浙江震元 公告编号:2011-014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27日上午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宋逸婷女士主持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7人,代表股份29,240,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3.33%。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9,24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9,24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9,24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29,24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9,24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震元制药担保的议案》;

  同意29,24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互为担保关系的议案》

  同意29,24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报酬的议案》;

  同意29,24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的议案》;

  同意29,24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选举宋逸婷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9,24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选举戚乐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9,24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选举吴越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9,24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选举阮建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9,24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选举贺玉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9,24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选举俞斯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9,24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选举求嫣红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9,24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选举黄廉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9,24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选举章融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的议案》;

  同意29,24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选举马谷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29,24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选举樊敏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29,24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选举董金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梁瑾、卢胜强两名律师出具以下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05    证券简称:浙江震元    公告编号:2011-015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一次董事会于2011年5月27日(星期五)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亲自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监事等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宋逸婷女士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讨论,通过如下决议:

  1、选举宋逸婷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阮建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①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为宋逸婷,成员:章融、戚乐安、阮建昌、贺玉龙;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求嫣红,成员:章融、吴越迅;③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为章融,成员:黄廉熙、宋逸婷;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为求嫣红,成员:宋逸婷、黄廉熙。上述委员会成员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新一届高管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聘任宋逸婷女士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贺玉龙先生、金明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李洋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周黔莉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同意聘任蔡国权先生为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股权事务和信息披露工作,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简历

  1、金明华先生

  金明华,男,1961年7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职称。曾任绍兴医药站任主办会计、绍兴市医药管理局任财务科长、经济综合处处长、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现任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李洋女士

  李洋,女,1977年9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职称。曾任绍兴震元集团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处副处长、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周黔莉女士

  周黔莉,女,1976年4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经济师职称。曾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内审员,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班及后续培训并取得证书。

  4、蔡国权先生

  蔡国权,男,1986年10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2008年8月起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0705   证券简称:浙江震元  公告编号:2011-016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一次监事会于2011年5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人,亲自出席会议监事4人,马谷亮先生因出差请假,会议由董金标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选举马谷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马谷亮先生简历详见2011年3月30日的《证券时报》)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锦律(2011)第0527号

  致: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锦天城)接受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5月7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27日上午9:00在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北路289 号六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逸婷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持有公司股份数2924.062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33%。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持有公司股份数2924.062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33%。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1年5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审议内容

  (1)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震元制药担保的议案;

  (7)关于与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互为担保关系的议案;

  (8)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报酬的议案;

  (9)关于选举宋逸婷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关于选举戚乐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吴越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阮建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3)关于选举贺玉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4)关于选举俞斯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5)关于选举求嫣红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6)关于选举黄廉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7)关于选举章融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8)关于选举马谷亮先生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9)关于选举董金标先生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0)关于选举樊敏女士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获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11年5月27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吴明德

  经办律师:梁 瑾 卢胜强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我们对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阅本次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

  三、本次董事会聘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务实,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能胜任所聘职务的要求。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上述高管人员的聘任。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廉熙、章融、求嫣红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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