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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格规范基金公司旗下基金交易行为

同一公司基金同向交易价差应趋于零,严禁不公平交易和有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2011-05-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征求意见稿主要在明确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制订同日反向交易的规范、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的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同时对部分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同向交易价差额度控制目标,即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为规范不同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征求意见稿规定,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同时,为了加强对大额同日反向交易的约束与监督,征求意见稿要求,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利用公开信息披露来约束基金公司行为。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出要求,规定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杜绝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共谋”行为;同时,考虑到目前存在一个投资组合经理同时管理多个投资组合的情况,强调公司应重点对同一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不同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

  征求意见稿还对现有投资组合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做了调整,一是要求在组合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大额同日反向交易的次数及原因;二是要求在组合年报中,披露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以及当年度同向交易价差专项分析。另外,为了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基金评价业务时,将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作为评价内容之一。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公平交易制度的规范范围至少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投资管理活动,对于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参与衍生品投资、境外投资等,公司应参照本《指导意见》的相关原则制订相应的公平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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