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
制度安排滞后 混业监管协调难 证券化肩扛两座大山 2011-05-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黄兆隆
证券时报记者 黄兆隆 法律界定不明晰、遭遇混业监管难题是导致包括银行、券商、信托在内的机构并没有深入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最大障碍。 未形成制度化 据了解,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依据非常薄弱,会计、税收、信息披露等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仅依靠行政手段对该业务操作加以规范和管理,还停留于金融创新的范畴。 “法律界限不清晰,导致我们很多业务没法开展,报上去也不会批,对于券商而言,并不能够获得有效反馈。”深圳某大型券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表示。 据了解,虽然监管层放行该项业务,但是由于其业务的复杂性及特殊性,导致其并不能像常规业务进入一般行政审批程序,而需要另行通过监管层的创新审评会议。 “现在的相关规定都没有涉及会计处理,企业在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时不能确定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上述券商资管部门总经理表示:“税收问题上也没有相关规定。涉及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利息税等各种问题,关系到企业的融资成本。”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均按个案由主管机关推出,没有形成制度化发行。这样,在产品设计、破产隔离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出现纠纷,不仅投资者,券商也是无法可依,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一位不愿具名的深圳大型券商副总裁表示。 链接 遭遇混业监管难题 目前交易市场监管分割,也是造成该市场受冷落的原因之一。 因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资产证券化市场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银行系统内展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部分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另一个是证券系统展开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这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商业银行这一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并不能进入该市场。 受此影响,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 不少业内人士指出,应该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要针对现行法律规定中与资产证券化相冲突的情况规定例外条款。此外,加强监管协调,建立统一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交易市场。 “一个敏感的话题是,该项业务事实上遇到了混业金融新格局下的监管协调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市场的完全统一还存在很大的难度。作为一种过渡方案,同一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时在两个市场上发行和交易并不存在很大的障碍。”上述券商高管指出。 资产证券化种类 1、根据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费)、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2、根据证券化产品的金融属性不同,可以分为股权型证券化、债券型证券化和混合型证券化。 尽管资产证券化的历史不长,但相关证券化产品的种类层出不穷,名称也千变万化。最早的证券化产品以商业银行房地产按揭贷款为支持,故称为按揭支持证券(MBS);随着可供证券化操作的基础产品越来越多,出现了资产支持证券(ABS)的称谓;再后来,由于混合型证券(具有股权和债权性质)越来越多,干脆用CDOs(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s)概念代指证券化产品,并细分为CLOs、COMs、CBOs等产品。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