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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2011-016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1-05-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除息)日:2011年6月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1年5月6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年5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0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1年6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44,9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共计派发股利2,247.5万元。 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如该类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上述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其红利所得税。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1年6月7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1年6月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发起人股东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大复合材料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3-5847423 传真:0553-5847423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1年5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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