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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6 证券简称:天齐锂业 公告编号:2011- 023TitlePh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5-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062”号文核准,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45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00元,共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3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7,433,252.8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7,566,747.20元,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总投资额为264,970,000.00元,超额募集资金412,596,747.20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0CDA2012”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连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10-001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三方协议的公告》和2010-009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年产4000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的议案》,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编号:2011-018)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年产4000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的公告》(编号:2011-019)已于2011年5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浙商银行、国金证券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浙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10000010120100329733 ,截止2011年05月26日,专户余额为 51,8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捌拾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年产4000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中的4,600万元以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序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编号存款方式金额

(万元)

存放期
90013415-32357326703个月定期存款5002011.5.26-

2011.8.26

90013416-2020067075500
90013417-3282779802400
90013418-3830672378500
90013419-2710796847200
90013420-34909105031,000

90013436-32990117116个月定期存款5002011.5.26-

2011.11.26

90013413-1439629752200
90013412-3784553488300
1090013414-3422843328500
 合计 4,600 

上述存单不得直接支取,也不得转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公司如需提前支取上述定期存单,必须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事先通知国金证券。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金证券。公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或抵押。

二、公司、浙商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浙商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宏、罗洪峰可以随时到浙商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浙商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浙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浙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浙商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浙商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浙商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浙商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公司、浙商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浙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金证券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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