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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11-G02TitlePh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5-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3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1﹞418号"文核准,于2011年5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350,000.00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13,9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有限金额为379,833,186.5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线公司已于2011年4月2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收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1] 2-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部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上述三家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三家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甲方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001718644053006735。截至2011年5月18日,该专项账户余额为26,228.37万元。该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新型PCB产业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91491001018010085268,截止2011年5月18日,该专项账户余额为7,754.95万元。该专项账户资金属于甲方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超募部分,未来将按甲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113210182600030896,截止2011年5月18日,该专项账户余额为4,000.00万元。该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新型PCB产业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段虎、谭轶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备查文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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