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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1-012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5-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1年5月30日9:00。 2、股权登记日:2011年4月29日。 3、会议召开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108号鞍钢东山宾馆。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杨华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084,708,8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0.28%;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868,548,3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7.2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16,160,5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99%。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如下普通决议: 议案一、审议《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方式: 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5,072,110,8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52%;反对12,50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46%;弃权9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审议《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方式: 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5,077,928,8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67%;反对6,68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31%;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审议《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表决方式: 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5,077,928,8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67%;反对6,68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31%;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四、审议《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234,807,847股为基数,2010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含税),向股东分配可供分配利润人民币1,085百万元。方案实施后,可供分配利润剩余人民币10,587百万元。 表决方式: 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5,078,024,8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69%;反对6,68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五、审议《2010年度董事及监事酬金议案》。 表决方式: 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5,077,928,8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67%;反对6,68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31%;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六、审议《关于聘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中瑞岳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担任公司2011年度境内、境外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表决方式: 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5,069,476,2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00%;反对10,607,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09%;弃权4,62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91%。 表决结果:通过。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如下特别决议案: 议案七、《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 股一般性授权议案》。 表决方式: 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4,910,447,7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573%;反对174,261,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4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2011年3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本公司2010年度报告全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和王玲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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