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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11-015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公告 2011-06-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69,490,97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1%;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6月3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98号《关于核准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科伦药业首次公开公司民币普通股(A股)6,000万股,并于2010年6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4,000万股。 2011年3月28日,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以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24,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4.5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2011年4月29日,公司以总股本240,000,000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480,000,000股。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1、解除限售股东承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革新先生及其关联自然人刘绥华、刘亚光、刘卫华、尹凤刚、刘亚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公司其他股东潘慧、程志鹏、钟军、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魏兵、崔昆元、刘自伟、薛维刚、毛本兵、姜川、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梁隆、潘渠、李湘敏、杨鸿飞、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周吉宁和丁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 (2)担任公司董事刘革新、程志鹏、潘慧和监事刘卫华、薛维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梁隆、刘绥华的股东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2、经核查,上述股东的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3、关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违规担保情况 上述限售股持有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并且不存在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事项。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1年6月3日;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69,490,9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31%; 3、本次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18位股东; 4、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注1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程志鹏、潘慧、薛维刚、梁隆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注2 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中丁晨持有的450,000万股限售股份分别于2011年2月11日和2011年4月28日因质押而冻结,质权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除此之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其他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科伦药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科伦药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科伦药业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对科伦药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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