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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荣丰控股 公告编号:2011-11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提示性公告 2011-06-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持股比例90%的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支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合同双方均为独立法人,盈利状况良好,均具备履约的能力。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出卖人: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夏庄433室 法定代表人:王征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139277 注册资本:1120万美元 公司类型: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 买受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支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滨河路3号 法定代表人:尹家赪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4000300923 公司类型:商业银行下属分支机构 主营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业务 该公司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买受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关联方没有发生购销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合同双方均具备履约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时间:2011年5月30日 2.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同标的情况: 合同标的位于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八区15、16、17号楼1层105,建筑之建筑面积约为649.64平方米。商品房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X京房权证市港澳台字第015527号,填发单位为: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4.合同价款: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标的建筑之交易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45000元,总价款为人民币贰仟玖百贰拾叁万叁仟捌佰元整(¥:29,233,800元)。 5.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 6.履约条件: 买受人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即人民币贰仟玖百贰拾叁万叁仟捌佰元整(¥:29,233,800元)。 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7.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1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1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逾期在90日之内,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合同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履行,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增加公司未来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并增加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入。公司在最终确定具体利润数字后,会在后续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2.本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造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乙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该合同事项不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承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目录:合同文本及附件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5月3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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