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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6-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233 证券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8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11年4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证可﹝2011﹞552号"文核准,于2011年5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2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13,138.42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5月1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1﹞16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嘉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石化")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募投项目-嘉兴石化年产80万吨PTA项目的具体实施地。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公司已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洲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卢"),嘉兴石化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乍浦支行开设了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及上述四家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经充分协商,公司(或嘉兴石化)、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补充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内容主要为: 一、公司(或嘉兴石化)可以以存单及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或嘉兴石化)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 二、存单到期、续存均须从专户中经过,存单不得质押。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生效后,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自公司(或嘉兴石化)、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1233 证券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7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兴石化之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11年4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证可﹝2011﹞552号"文核准,于2011年5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2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13,138.42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5月1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1﹞16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嘉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石化")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募投项目-嘉兴石化年产80万吨PTA项目的具体实施地。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嘉兴石化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乍浦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乍浦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及农行乍浦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为: 一、专户仅用于嘉兴石化年产80万吨PTA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嘉兴石化和农行乍浦支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对嘉兴石化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嘉兴石化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包世涛、王颖可以随时到农行乍浦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农行乍浦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农行乍浦支行查询嘉兴石化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农行乍浦支行查询嘉兴石化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农行乍浦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嘉兴石化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嘉兴石化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嘉兴石化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农行乍浦支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七、如果农行乍浦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募集资专项账户情形的,嘉兴石化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八、国信证券发现嘉兴石化、农行乍浦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嘉兴石化、农行乍浦支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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