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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21 证券简称:银禧科技 公告编号:2011-4TitlePh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6-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57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每股18.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5,943,200元,超募资金总额为245,951,600万元。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11年5月1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9001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四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95000100100283875,截止2011年5月19日,专户余额为24,595.1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续存,并通知东莞证券。公司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2、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虎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001779008053010797,截止2011年5月19日,专户余额为5,807.3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无卤阻燃弹性体电线电缆料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续存,并通知东莞证券。公司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3、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69902202810388,截止2011年5月19日,专户余额为7,229.9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节能灯具专用改性塑料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续存,并通知东莞证券。公司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4、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330014180000386,截止2011年5月19日,专户余额为3,961.8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性能环保改性聚氯乙烯材料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续存,并通知东莞证券。公司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二、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莞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莞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东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莞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根发、潘云松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莞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莞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莞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莞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东莞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东莞证券以及各专户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东莞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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