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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7 证券简称:*ST创智 公告编号:2011-046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2011-06-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 年8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智科技”)重整一案。同年8月23日,深圳中院裁定创智科技进行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为管理人。 创智科技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11年3月17日在深圳中院第四审判庭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其中出资人组会议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出资人组协商,出资人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创智科技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于2011年5月24日下午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再次表决,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管理人于2011年5月25日向深圳中院申请批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管理人于2011年6月2日收到深圳中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备查文件:深圳中院(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将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职责。 管理人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管理人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1年6月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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