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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6-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11-001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证可【2011】590 号《关于核准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8,000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998.91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3,001.09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8 日审验,并出具了广会所验字【2011】第【0800059026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在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林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及上述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1、公司在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开设了账号为03000140100001005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6月0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元)。

  2、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开设了账号为50010154500000935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6月0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仟捌佰捌拾陆万零玖佰贰拾元整(58,860,920.00 元)。

  3、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了账号为2000200264000292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6月0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柒亿叁仟万元整(730,000,000.00元)。

  4、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开设了账号为6510000210120100014706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6月0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元)。

  5、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林支行开设了账号为5531200001819100085324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6月02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可以以存单及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海证券。存单到期、续存均须从专户中经过,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覃涛、唐彬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海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海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国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03日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11-002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材股份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证可【2011】590 号《关于核准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8,000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998.91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3,001.09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8 日审验,并出具了广会所验字【2011】第【0800059026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四川东方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材股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三个募投项目(3500吨电容器用聚丙烯薄膜技改项目、4000吨无卤阻燃绝缘片材技改项目、15000吨特种聚酯薄膜技改项目)由东材股份具体实施。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东材股份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及上述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1、东材股份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开设了账号为2308413129120164808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6月0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00.00元)。

  2、东材股份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开设了账号为50010154500000919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6月0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亿肆仟壹佰壹拾伍万元整(141,150,000.00元)。

  3、东材股份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开设了账号为129313725894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6月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东材股份可以以存单及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东材股份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海证券。存单到期、续存均须从专户中经过,存单不得质押。

  2、东材股份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东材股份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半年度对东材股份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东材股份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覃涛、唐彬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东材股份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海证券。

  6、东材股份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东材股份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东材股份可以主动或在国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海证券发现东材股份、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东材股份、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国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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