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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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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2011-06-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的含义如下:

  

  

  

  

  

  

  

  

  

  

  

  

  

  

  

  

  

  

  

  

  

  

  

  

  

  

  

  

  

  

  

  

  

  

  

  

  

  

  

  

  

  

  

  

  

  

  

  

  

  

  

  

  

  

  

  

  

圣方科技、本公司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置地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圣方科技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
《业绩补偿协议》圣方科技与发行对象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
长石投资北京长石投资有限公司
合力同创北京合力同创投资有限公司
科瑞集团科瑞集团有限公司
泛海投资泛海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巨人投资巨人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实施过程

  1、2009年11月13日,新华联控股、长石投资、合力同创、科瑞集团、泛海投资、巨人投资分别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以其所持新华联置地之股权资产认购S*ST圣方本次新增发行的股份。

  2、2009年11月16日,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

  3、2009年11月16日,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4、2009年12月24日,本次交易已经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2010年3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本次交易已获有条件审核通过。

  6、2010年11月12日,新华联控股、长石投资、合力同创、科瑞集团、泛海投资、巨人投资分别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以其所持新华联置地之股权资产认购S*ST圣方本次新增发行的股份之决议有效期延期一年。

  7、2010年12月7日和2010年12月23日,公司第六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和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有效期延期一年。

  8、2011年4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548号),核准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公告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549号)核准豁免新华联控股因以资产认购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9、2011年4月22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资产交割。上述发行的股份于2011年6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证券登记存管手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

  目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按相关协议履行完毕。

  (二)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为新华联控股、长石投资、合力同创、科瑞集团、泛海投资、巨人投资合计持有的新华联置地100%的股权,2011年4月22日,上述股权办理完股权过户手续。

  (三)验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了本次交易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0A10034-13)。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1年4月22日止,公司已收到新华联控股、长石投资、合力同创、科瑞集团、泛海投资、巨人投资持有的新华联置地100%股权,并已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97,970,649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1,597,970,649元。

  (四)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1,286,343,609股,其中向新华联控股发行1,027,274,008股,向长石投资发行34,474,008股,向科瑞集团发行103,679,295股,向泛海投资发行43,607,048股;向巨人投资发行43,607,048股,向合力同创发行33,702,202股,上述发行的股份已于2011年6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证券登记存管手续。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本公司审慎核查,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本次交易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已经如实披露,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2009年11月16日,本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鉴于公司现任董事会的任期已于2008 年5 月31 日到期届满。持有公司28%股份的首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请进行换届选举公司新一任董事会,并提名杨志国、骆新都二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傅军、胡章鸿、李红旗、熊学峰、白玉书、龚鹏、李向文七位为董事候选人。

  2009年11月16日,本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鉴于公司现任监事会的任期已于2008 年5 月31 日到期届满。持有公司28%股份的首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请进行换届选举公司新一任监事会,并提名李光和、张荣两位为监事候选人。

  2009年12月24日,本公司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2009 年12月24 日,本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民主选举,推选出杨云波、王玉京、李宝山等3 名职工监事与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非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新一任监事会。

  2009年12月24日,本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傅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胡章鸿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付烜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刘德龙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杭冠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吴一平女士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和《关于指定副总经理杭冠宇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

  2011年4月27日,公司第六届十八次董事会通过了聘请刘华明为公司的财务总监,解聘付烜和刘德龙先生副总经理的议案。

  201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选举傅军、丁伟、李建刚、冯建军、胡章鸿、张建、骆新都、阎小平、胡金亮为公司新一届董事,选举李光和、吴一平为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晏庚清组成新一届监事会。

  2011年5月13日,公司七届一次董事会选举傅军为董事长,丁伟和李建刚为副董事长,聘请胡章鸿为公司总经理、杭冠宇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请李建刚、杭冠宇、党生、李妮妮、杨云峰和闫朝晖为公司副总经理,刘华明为公司财务总监。

  2011年5月13日,公司七届一次监事会会选举李光和为监事会主席。

  四、职工安置

  在本次交易前,现有人员系为维持本公司正常运转需要,而重新聘用的人员,因此,本次交易中不涉及本公司的人员安置。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007年3月20日,新华联恒业以新华联大厦的土地及房产为新华联控股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15,000万元的借款(借款合同编号:06710057#)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06710057#,借款期限为2007年3月30日至2014年11月20日。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形成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1.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就该担保事宜,2010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于新华联置地下属子公司北京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朝阳区东四环中路道家园18号的新华联大厦之土地及房产为新华联控股向交通银行借款1.5亿元(2007年3月30日至2014年11月20日)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傅军、胡章鸿回避表决。

  2010年3月21日,公司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注入资产所涉“新华联科技园、新华联大厦”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的议案》,其中关联股东首钢控股回避表决。

  除上述情形外,经本公司审慎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违规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重组相关的主要协议包括: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书》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成就,协议生效。截至目前,交易各方已按照上述协议条款履行相关权利义务,没有违反约定的行为发生。

  1、相关协议已生效

  相关协议已经各方正式签署,整体资产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已经出具;本公司、新华联控股、长石投资、合力同创、科瑞集团、泛海投资、巨人投资的有权机构各自通过了决议,批准与资产购买的所有事宜;中国证监会已审核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2、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已在《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

  3、相关协议履行情况

  2011年4月22日,公司合法取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中所购标的资产的所有权。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重组中,发行对象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人承诺事项主要内容承诺履行情况
新华联控股、科瑞集团、泛海投资、巨人投资、长石投资、合力同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涉及标的资产的业绩承诺承诺新华联置地在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经审计所确认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5,375.85 万元、45,213.45万元、55,000万元,且在本次发行后股本规模不变的情形下,确保圣方科技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益分别不低于0.22元、0.28元、0.34元。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2010A10024-1号及XYZH/2010A10052号审计报告,新华联置地2009年度、201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6,145.97万元、51,448.63万元,达到业绩承诺的要求。本公司将继续关注拟购买资产2011年度利润实现情况。
新华联控股以圣方科技回购股份方式提供盈利预测不足补偿的承诺如果新华联置地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经审计所确认扣除非经常性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或圣方科技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后每股收益未达到上述承诺时,则在上述承诺期满之后,新华联控股同意圣方科技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其持有的一定数量的圣方科技的股份,若上述定向回购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未获通过,则新华联控股承诺将等同于上述数量的股份赠送给除本次发行对象外的其他股东。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2010A10024-1号审计报告,新华联置地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6,145.97万元,达到业绩承诺的要求。本公司将继续关注拟购买资产2010年和2011年度利润实现情况
新华联控股、科瑞集团、泛海投资、巨人投资、长石投资、合力同创关于发行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自圣方科技本次新增股份发行结束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首个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新华联控股关于株洲新华联土地的承诺自愿为株洲新华联药业有限公司在与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项下的退款及补偿金支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若株洲新华联药业有限公司未能按该《补充协议》约定向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额退款及支付补偿金的,由新华联控股负责向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支付。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新华联控股新华联大厦租金自2010 年1 月1 日起将租金提高至3.0 元/㎡·日,并根据市场情况按每年不低于2%的幅度增加租金;非关联方租用部分的租金基本在3.0 元/㎡·日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新华联控股新华联置地及其子公司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相关问题承诺截止2009年12月31日,新华联置地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新华联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先导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信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规定预缴了土地增值税,并已预提了土地增值税。本次发行完成后,税务部门对上述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在本次评估及盈利预测假设的条件下,若在扣除预缴土地增值税款及预提土地增值税款后仍需补交的,则应补交的土地增值税款由新华联控股全部承担。截至目前,新华联置地尚未发生扣除预缴土地增值税款及预提土地增值税款后仍需补交的情形。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新华联控股、长石投资、合力同创、傅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4、如圣方科技认定承诺人或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将在圣方科技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圣方科技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则承诺人应无条件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公司。

  5、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应对圣方科技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做出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新华联控股、傅军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2、本次重组完成后,承诺人与圣方科技之间将尽量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圣方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人和圣方科技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3、由于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华联置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较大,为切实减少重组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侵害圣方科技利益,本次重组完成后三年内,承诺人将其所持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控股权转让给圣方科技,如果收购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控股权的相关议案未获得圣方科技董事会表决通过(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如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承诺人须自前述相关议案经圣方科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的否决结果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控股权按市场公允价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新华联控股、长石投资、合力同创、傅军关于保证圣方科技独立性的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新华联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傅军先生承诺保证圣方科技人员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新华联控股、傅军关于遵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规定的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圣方科技的资金往来将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规范圣方科技对外担保行为,不违规占用圣方科技的资金。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新华联控股针对重大诉讼事项的承诺如因《圣方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所述诉讼或其他任何未披露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而给新华联置地及其下属公司或重组完成后的圣方科技造成经济损失的,新华联控股将对新华联置地及其下属公司或重组完成后的圣方科技做出全额补偿。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新华联控股针对延期交房违约赔偿金的承诺如果新华联置地及下属公司目前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其他延期交房事项产生违约赔偿而给新华联置地及下属公司或重组完成后的圣方科技造成经济损失的,新华联控股将就该等经济损失对新华联置地及下属公司或重组完成后的圣方科技做出全额补偿。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新华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如果因新华联控股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次重组中的相关承诺事宜而给圣方科技造成紧急损失,且新华联控股未对圣方科技的该等经济损失做出全额补偿的,由新华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给予补偿。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七、资产购买后公司采取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主要有:

  (一)股东与股东大会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职能,确保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平等权利,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切实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积极督促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切实履行对存续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干预存续公司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继续完善细化关联交易制度,保证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不受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侵害。

  (二)董事与董事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继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规范公司运作、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公司将增补独立董事、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使董事会的选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监事与监事会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保障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的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已制订了《信息披露制度》,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接待股东来访和咨询,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公司保证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五)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积极着手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与程序,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将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利益相关者

  公司将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交割各方已于交割日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资产和负债的交接手续。本次资产重组不存在违规风险。

  九、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认为:圣方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按协议如期实施。圣方科技资产和负债的转移不存在给上市公司带来风险和损害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操作合法、规范,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法律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德恒律师认为:“(一)圣方科技本次重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的实施已经合法有效的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二)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已过户至圣方科技名下,圣方科技已合法持有新华联置地100%的股权;本次重组新增发行的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确认至本次交易对方名下。该实施结果符合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协议约定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发行办法》、《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均合法、合规,不存在实施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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