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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6月7日

2011-06-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
基金A类代码540005
基金C类代码541005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8 年12月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1)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二、时间安排

为了满足更多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回报广大投资者对本公司的长期支持与厚爱,经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11年6月7日起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及相应的C类收费模式(该类收费模式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随之修改基金合同。自2011年6月7日起,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按照C类收费模式(C类代码:541005)申购本基金份额,亦可选择按照A类收费模式(A类代码:540005)申购本基金份额。

三、新增C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原有的收取申购费(前端)和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命名为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或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所适用的费率分别如下:

1、A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540005

●申购费

申购金额(万元)申购费率
A <500.8%
50 ≤ A <1000.6%
100 ≤A <5000.4%
A ≥500每笔1000元

●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统一为0.10%。

2、C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代码:541005

●申购费

申购费率为0%

●赎回费

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75%;

持有期不少于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四、新增C类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5楼

电话:021-68596998

传真:021-68880890

联系人:薛蓓

网址:www.hsbcjt.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38789998

汇丰晋信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https://etrading.hsbcjt.cn/

联系人:薛蓓

电话:021-38789898*6659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对《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涉及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条、释义”中:

增加两条释义: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基金合同》“第六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增加:“(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A 类;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

本基金A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以下内容序号依次修改。

3、在《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项下增加了第5项,并将第3项修改为: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以下内容序号依次修改。

4、在《基金合同》“第六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项下的第1项修改为:

(1)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在《基金合同》“第九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之“(二)基金托管人”中“(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项下的“法定代表人”项修改为: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6、在《基金合同》“第九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项下的第1项修改为:

(1)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在《基金合同》“第十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项下的第2项修改为: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8、在《基金合同》“第十九条、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销售服务费;”,以下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项:(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以下内容序号依次修改。

9、在《基金合同》“第十九条、基金费用与税收”中增加了“(五)销售服务费的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五)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以下内容序号依次修改。

10、在《基金合同》“第二十条、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在“(二)收益分配原则”中,将第1项修改为:(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但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二)收益分配原则”中,将第2项修改为:(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每一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二)收益分配原则”中,将第4项修改为:(4)在分红结算日,当本基金任一份额类别满足《基金合同》其他各项分红条件且可供分配利润能够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本基金管理人将至少分配分红结算日该份额类别的可供分配利润的90%;当本基金任一份额类别满足《基金合同》其他各项分红条件但可供分配利润不能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本基金管理人则不进行该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本基金任一份额类别每年最多分配4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分红结算日该份额类别的可供分配利润的90%;

4)在“(二)收益分配原则”中,将第6项修改为:(6)本基金每一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每一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在“(二)收益分配原则”中,将第8项修改为:(8)本基金采用的定期收益分配机制:

①分红周期:每季;

②最小分红额度:每一份额类别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0.01元;

③分红结算日: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为本基金的分红结算日,即,以该日本基金每一份额类别的可供分配利润作为计算基准,实施收益分配;

④分红前提:分红结算日任一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元,且该份额类别基金产生可供分配利润,则可就该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实施分红;

⑤分红规则:在分红结算日,当本基金任一份额类别满足《基金合同》其他各项分红条件且可供分配利润能够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本基金管理人将至少分配分红结算日该份额类别的可供分配利润的90%;当本基金任一份额类别满足《基金合同》其他各项分红条件但可供分配利润不能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本基金管理人则不进行该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

6)在“(三)收益分配方案”中,修改为: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临时报告与公告”项下的第22项修改:“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六、联系方式

1、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38789998

2、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hsbcjt.cn

六、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敬请投资人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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