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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6-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48 证券简称:中原内配 公告编号:2011-023

  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内配”)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0日召开,会议以同意65,132,36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该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新建年产1000万只气缸套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投资总金额为32,160万元。现拟将该项目中的铸造部分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省中原内配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造公司”),该投资项目中的机加工部分实施主体仍为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向铸造公司增资6500 万元,全部用于“新建年产1,000万只气缸套项目”的铸造部分投入,增资后铸造公司的注册资本将达到6,800万元。

  2011年6月3日铸造公司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取得了孟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注册号:410883000013590

  住所:常洛公路孟州市西虢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姓名:薛德龙

  注册资本:陆仟捌佰万圆整

  实收资本:陆仟捌佰万圆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汽缸套毛坯、模具毛坯、机械设备铸件及汽缸套加工销售。

  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448 证券简称:中原内配 公告编号:2011-024

  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内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734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50万股,发行价格21.8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12,3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82,053,989.54 元。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0日召开,会议以同意65,132,36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该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新建年产1000万只气缸套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投资总金额为32,160万元。现拟将该项目中的铸造部分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省中原内配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造公司”),该投资项目中的机加工部分实施主体仍为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向铸造公司增资6500 万元,全部用于“新建年产1,000万只气缸套项目”的铸造部分投入,增资后铸造公司的注册资本将达到6,800万元。”

  为规范铸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原内配《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原内配与铸造公司、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四方经协商于2011年6月3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铸造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396110182100017332 ,截止2011年 5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6,5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铸造公司新建年产1,000万只气缸套(铸造部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铸造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原内配作为铸造公司实施“新建年产1,000万只气缸套项目(铸造部分)”的授权人及唯一股东,应当确保铸造公司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铸造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原内配的调查与查询。

  四、国信证券作为中原内配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铸造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原内配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铸造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铸造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铸造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天宇 、李震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铸造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铸造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铸造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铸造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铸造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铸造公司、开户银行、中原内配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铸造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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