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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6-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1-018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归还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对资金的计划需求和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于2010年12月13日召开的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2010年12月13日至2011年6月13日。有关公告刊登在2010年12月13日的《证券时报》(公告编号为2010-028)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目前,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6个月的期限即将届满,截止2011年6月7日,公司实际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700万元。本公司于2011年6月7日止已经提前将10,700万元全部归还到相应的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1-019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年6月7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年6月6日--2011年6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6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6月6日15:00至2011年6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淳安县坪山工业园1幢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汉康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名,所持股份97,084,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7.8913%。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所持股份64,51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112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名,所持股份32,574,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779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同意64,510,3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2,553,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7%;反对2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97,064,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2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张晏维律师、方冰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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