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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3 证券简称:国脉科技 公告编号:2011-024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1-06-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于2011年6月6日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6月6日上午9:00开始 2、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江滨东大道116号公司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1日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隋榕华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66,569,8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63%,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孙立、唐银锋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大会每项议案均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逐项审议了本次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569,8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569,8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2)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569,8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3)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品种及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569,8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4)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569,8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5)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569,8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6)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569,8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7)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拟上市的交易所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569,8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8)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569,8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9)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569,8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3、审议通过《关于拟发行4亿元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569,8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授权择优选择融资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569,8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孙立、唐银锋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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