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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1-18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1-06-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7年12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23号通知书,同意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汽财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子程、杨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鹏证券公司")。 代表人: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许灵,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廖森林、王伟,清算组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宝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晓维,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才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晗,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财务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晓维,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汽财务公司向大鹏证券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并主张被质押"03石油债"的优先受偿权时,大鹏证券公司清算组对上汽财务公司提出的优先受偿请求不予确认,故此,上汽财务公司以破产债权确认为由,请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1、大鹏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组《债权申报审核通知书》及《债权申报审核异议复核通知书》中认定"上汽财务公司债权为76631400元"的审核结论及复核结论错误,确认上汽财务公司对大鹏证券公司享有人民币85554877.81元的债权;2、大鹏证券公司清算组《债权申报审核通知书》及《债权申报审核异议复核通知书》中认定"上汽财务公司对9000万元面值的'03石油债'处置变现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审核结论及复核结论错误,确认上汽财务公司对大鹏证券公司依法质押的面值人民币9000万元的"03石油债"享有质权,即优先受偿的权利;3、全部诉讼费用由大鹏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组、大鹏证券公司承担。 我公司为切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除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确权纠纷诉讼外,我公司于2010年7月对大鹏证券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确认我公司对该笔债券享有所有权的判决,2010年12月大鹏证券公司提出上诉,由于北京二审法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债券质押融资协议的质押债券包含北京二审法院审理的标的债券,故此,北京二审法院作出(2011)高民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二审审理。目前,鉴于中止审理的原因已经消失,我公司代理律师已于2011年5月30日向作出本裁定的法院提交了恢复审理的申请,二审法院尚未就此申请给予答复。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上汽财务公司对大鹏证券公司享有本金人民币7200万元、利息473424.66元和逾期罚息的债权。(二)确认上汽财务公司对大鹏公司质押的面值人民币9000万元的"03石油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上汽财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鹏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组就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于2011年5月1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公司为切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对大鹏证券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1月北京市一中院做出了如下判决: (一)解除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和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券托管关系; (二)确认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在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03石油债中的5000万元及其对应的利息属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三)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上述5000万元03石油债及其利息。 大鹏证券公司就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审理尚未结束。 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我公司不排除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汽财务公司与大鹏证券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我公司在北京一中院起诉大鹏证券公司,要求确认我公司对"03石油债"享有所有权,并要求返还该笔债券,大鹏证券公司因不服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二审审理尚未终结,故此,本次公告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董事会特提醒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23号参加诉讼通知书;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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