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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6-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1-01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5月20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6月7日在海南锦鸿温泉花园酒店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许新跃董事、饶成惠董事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并分别授权委托黄赦慈董事、杜树良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赵序宏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由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经逐项对每位被提名人表决,均以9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确定董事候选人为:赵序宏、黄运宁、许新跃、黄赦慈、杜树良、周健、冯大安、谭劲松、王树军。其中,冯大安、谭劲松、王树军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公司董事会对即将离任的饶成惠董事、周福康独立董事在任期内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对两位董事为公司所作出的突出贡献表示感谢。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联董事赵序宏先生、黄运宁先生、许新跃先生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以6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并购贷款用于收购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决议内容 董事会原则同意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申请2亿元并购贷款。 (1)贷款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贷款额度:20,000万元人民币 (3)贷款期限:五年期 (4)贷款资金用途:用于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五九集团33.33%的股权。 (5)质押物:由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本公司为本贷款质押提供反担保。 (6)在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股份质押担保期间,本公司每年按贷款金额的1.5%向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 (7)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贷款事项后,授权赵序宏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本次贷款相关协议文本。 (8)本决议的效力: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贷款的目的,旨在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控制子公司五九集团33.33%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五九集团股权将由目前的52.55%增至85.88%。增持五九集团股权,有利于公司主产业做大做强,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收益能力,更好地回报股东。为本次收购,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用于质押,体现了大股东对公司煤炭产业发展的支持。截止公告日,本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银行贷款累计金额为0,公告日前已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银行贷款为2亿元,取得上述两笔贷款后,累计贷款金额将为4亿元。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银行贷款累计金额为10,950万元,取得上述两笔贷款后,累计金额为50,950万元,占本公司201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6.58%。 3、有关本次银行贷款事项,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由本公司与贷款银行协商确定。待相关协议签署后,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详细内容见已于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专项公告。 (三)与会董事以 9 票同意,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文: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摩托车工业村开发;旅游业综合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经营;摩托车及发动机配件的生产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高科技开发;普通机械配件、电子产品、五金工具、交电商业、日用百货、文体用品、纺织品、橡胶制品、建材、矿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专营除外)、农副土特产品的经营;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经营;农用机械及其配件、内燃机及其配件生产经营。(凡需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摩托车工业村开发;旅游业综合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经营;摩托车及发动机配件的生产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高科技开发;普通机械配件、电子产品、五金工具、交电商业、日用百货、文体用品、纺织品、橡胶制品、建材、矿产品(专营除外)、化工原料及产品(专营除外)、农副产品的销售;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经营;农用机械及其配件、内燃机及其配件生产经营。(凡需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本议案尚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四)与会董事以9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事项见本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三、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9日 附件: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赵序宏:男,1949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1968年9月至1976年6月,任山东造纸总厂车间副主任;1976年6月至1978年8月,任济南市第一轻工业局宣传干事;1978年8月至1982年9月,任济南缝纫机厂宣传科长;1982年9月至1984年7月,在山东工业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学习;1984年8月至1988年3月,任济南轻骑摩托车总厂办公室主任、销售公司总经理;1988年3月至1992年11月,任海南琼港轻骑摩托车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1992年11月至2001年9月,任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总裁;2001年9月至2005年12月,任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2001年9月至今,任海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4年9月至今,兼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2006年1月至今,任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2月至今,任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是本公司第一至三届董事会董事,第三至六届董事会董事长。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 赵序宏先生现为本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本公司控股股东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其持有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33.25%的股权,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截止目前,赵序宏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293,975股;赵序宏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任职资格。 黄运宁:男,1953年出生,大专学历,助理经济师。1975年至1984年,历任海南省国营桂林洋农场炳庄队团委干事、高山队党支部书记、农经队书记、热作分场书记;1984年至1986年,任海南省国营桂林洋农场办公室主任;1986年至2002年,任海南省国营桂林洋农场副场长,期间于1986年至1989年在广东省党校学习;2003年1月至今,任海南省国营桂林洋农场场长兼党委副书记,桂林洋经济开发区主任;2003年5月至今,任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第一至三届董事会董事,第四至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黄运宁先生现为本公司副董事长,本公司控股股东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其所在的海南省国营桂林洋农场持有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15.27%的股权。此外,不存在其他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截止目前,黄运宁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黄运宁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任职资格。 许新跃:男,1961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79年至1993年,任武进洛阳供销社副主任;1994年至1995年,任武进市摩托车销售总公司总经理;1996年1月至1996年6月,任武进供销社批发总公司总经理;1996年7月至2000年12月,任武进明都汽车摩托车公司总经理;期间于1996年9月至1999年7月,在江苏石油化工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习;1999年7月至2002年7月,在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1年1月至今,任江苏明都汽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许新跃先生现为本公司董事,本公司控股股东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其持有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21.60%的股权。此外,不存在其他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截止目前,许新跃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许新跃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任职资格。 黄赦慈:男,1964年出生,研究生学历。1985年9月至1988年7月,在天津南开大学高分子化学研究所学习;1988年9月至1994年4月,任海南琼港轻骑摩托车开发有限公司贸易部部长助理、国际贸易部部长;1994年4月至1998年4月,任海南新大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1998年4月至1999年5月,任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配套公司总经理;1999年5月至2001年9月,任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销售公司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4年9月,任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2004年9月至2005年6月,任海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2005年6月至今,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期间于2005年6月至2006年9月,兼任上海新大洲电动车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10月至2011年4月,任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董事兼首席副总经理。2011年5月,兼任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第三至六届董事会董事。 黄赦慈先生现为本公司董事兼副总裁,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此外,不存在其他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截止目前,黄赦慈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00,000股;黄赦慈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任职资格。 杜树良:男,1956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1978年8月至1994年2月,任内蒙古呼伦贝尔盟商业学校教员、财会教研室主任、讲师;1994年3月至1997年7月,任海南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所长助理、注册会计师;1997年8月至2000年4月,任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0年4月至2001年9月,任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1年10月至今,任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3年12月至今,任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4月至今,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03年9月至今,任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第五、六届董事会董事。 杜树良先生现为本公司董事兼副总裁,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该公司持有本公司6.79%的股份。此外,不存在其他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截止目前,杜树良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50,084股;杜树良先生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任职资格。 周健:男,1964年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1986年7月至1993年10月,任沈阳第一毛纺织厂财务处会计、科长、副处长;1993年10月至1996年5月,任海南泰柏建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1996年5月至2001年10月,任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室主任、财务部副部长;2001年10月至2007年7月,任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事业财务管理部部长;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任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2008年5月至今,任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0年4月至今,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周健先生现为本公司副总裁,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此外,不存在其他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截止目前,周健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周健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任职资格。 冯大安:男,1947年出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68年12月至1970年10月,林建二师二团工人;1970年10月至1978年2月,兰州市城关区粮食局工人、干部;1978年3月至1981年12月,在兰州理工大学工民建专业学习;1982年1月至1990年10月,历任甘肃省建设银行干部、副处长、处长、专业支行行长、副行长、党组成员;1990年10月至1995年7月,任海南省建设银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1995年7月至1998年7月,任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副主任;1998年8月至2007年12月,任海南省地税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2008年1月退休。现担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冯大安先生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目前,冯大安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37,500股;冯大安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任职资格。 谭劲松:男,1965年出生,会计学博士、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1985年至1987年,在湖南邵阳市财会学校担任教师;1987年至1990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会计学硕士;1990年至1999年,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师、会计系主任;2000年至200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会计学博士;2000年至2008年,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2008年至今,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党委书记。现担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任职资格。 王树军:男,1971年出生,法学硕士,经济学硕士,律师、会计师。华东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1993年7月至2002年2月,任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国际贸易公司财务部经理、企管部经理;2002年3月至2003年3月,任上海复旦量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3年3月至今,任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王树军先生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1-01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冯大安先生、谭劲松先生、王树军先生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提名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9日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冯大安,作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冯大安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深交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冯大安 日期: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谭劲松,作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谭劲松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深交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谭劲松 日期: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王树军,作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王树军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深交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王树军 日期: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1-01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第一大股东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本公司为实现受让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33.33%股权之目的,经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协商,该银行同意在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质押的条件下,向本公司提供五年期并购贷款人民币2亿元。经与新元公司协商及征求新元公司股东意见,新元公司股东会批准以持有的本公司6000万股股份附条件为本公司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即新元公司同意以持有的本公司6000万股股份为本公司取得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本公司为其提供信用反担保;在新元公司提供股份质押担保期间,每年按贷款金额的1.5%向新元公司支付担保费。 2.新元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申请并购贷款用于收购五九集团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赵序宏先生、黄运宁先生、许新跃先生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以6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冯大安先生、周福康先生、谭劲松先生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申请并购贷款事项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关于申请并购贷款用于收购五九集团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新元公司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序宏 注册资本:85,000,000元 成立日期:1998年5月27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46000470386033X 经营范围:股权及实业投资。(凡需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新元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赵序宏先生,公司股东及持股情况见下图。 ■ 实际控制人赵序宏先生介绍:赵序宏先生是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之一,自公司创立就担任公司董事、总裁;2001年9月至今,任海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2月至今,任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年9月至今,兼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暂未有经营活动,除投资本公司外,无其它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截至2010 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18,681万元,净资产为16,774万元;2010 年实现净利润446万元。截至目前,新元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及重大权属纠纷。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内容为:新元公司以持有的本公司6000万股股份为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申请2亿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本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在新元公司提供股份质押担保期间,本公司每年按贷款金额的1.5%向新元公司支付担保费。 新元公司对其持有的上述本公司股份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存在设定担保、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如被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参照2001年国家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的规定,其第七条规定:“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结合市场上担保业务担保费的收取情况,本次确定为贷款金额的1.5%。 按本公司贷款金额2亿元计算,在贷款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向新元公司支付1.5%的担保费计现金人民币300万元。 五、交易协议的签署及执行情况 有关本公司与新元公司交易的协议,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贷款事项后,由本公司与贷款银行签署《贷款合同》的同时签署。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关联交易无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向新元公司支付上述担保费,主要考虑股东提供担保的风险并给予适当报酬,及公司确需股东支持为前提。以经审计本公司2010年度实现的收益13,578.09万元比,占其2.21%,因此,对本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今年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与该关联人之间无其他关联交易,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零。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冯大安先生、周福康先生、谭劲松先生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在本次受让五九集团股权中,本公司确有资金压力。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公司确实无法提供出适合的抵押物,上述寻求大股东支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新元公司提出的附条件支持计划符合市场运行规则,所列条件是公平合理的。我们同意上述安排。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十、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9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1-01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5月20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6月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林帆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3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一)由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其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监事两名。根据股东提名,监事会审议通过,确认董彬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另两位职工监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选举方式产生的林帆先生、李宗全先生担任。待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和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见附件。 公司监事会对即将离任的傅贱根监事在任期内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对傅贱根先生为公司所作出的突出贡献表示感谢。 (二)监事会决定将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董彬女士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三、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6月9日 附件: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和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林帆:男,1969年出生,研究生学历。1992年12月至1998年4月,任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总裁办公室副主任; 2001年9月至2004年1月,担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1995年10月至2008年4月,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担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08年5月至今,担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林帆监事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该监事除为本公司员工外,不存在其他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截止目前,林帆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50,00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任职资格。 董彬:女,1963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6月至1997年8月,任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1997年8月至2004年1月,任海南新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07年6月,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07年6月至2011年4月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1年4月起任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事候选人董彬女士由股东提名。该候选人除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外,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任职资格。 李宗全:男,1951年出生,研究生学历。1968年12月至1976年6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军械训练队教官;1976年7月至1993年4月,任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保卫部长、司法部长、纪委书记;1993年4月至1995年3月,任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配件厂厂长;1995年3月至1998年5月,任海南新大洲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5月至2001年10月,任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宣教本部部长、投资管理部部长;2001年10月至2004年9月,任海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总裁;2004年9月至2005年6月,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05年10月至2007年6月,任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 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2008年11月至今,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李宗全监事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该监事除为本公司员工外,不存在其他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截止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1-02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上午9:00时。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6月24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15号海南锦鸿温泉花园酒店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听取2010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7)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8)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9)审议申请并购贷款用于收购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特别强调事项 (1)董事会换届选举采用累计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同时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股东持有的选举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总票数,为其持有的股数与候选人数(非独立董事为6,独立董事为3)的乘积,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每位候选人,也可以在每位候选人中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候选人数的乘积。 (2)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公司将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予以公布。 (3)根据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9项议案时,与本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3.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见本公司于2011年4月29日和与本通知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11年6月27日和6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会上若有股东发言,请于2011年6月28日下午3:30前,将发言提纲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登记地点: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7号港澳申亚大厦19层。 4.其他事项: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任春雨先生、陆弘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栋2801室 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7号港澳申亚大厦19层。 邮政编码:201103或570125 联系电话:(021) 61050111或(0898) 68593701 传 真:(021) 61050136或(0898)68593701 电子邮箱:renchunyu@sundiro.com.,luhong@sundiro.com. 2.凡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5.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9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委托有效期限: 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投票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若不做具体指示,则应注明代理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1-02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贷款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6月8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7111000091,27111000092)。贷款金额合计人民币2亿元,贷款期限为壹年期,自2011年6月8日至2012年5月10日。本贷款为信用贷款。借款用途: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日常资金周转。有关本次贷款事项见2011年5月6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07号)。 截止到目前为止,本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银行贷款累计金额为2亿元。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银行贷款累计金额为30,950万元,占本公司2010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14%。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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