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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62 证券简称:南通科技 编号:临2011-015号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6届董事会2011年第5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06-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6届董事会2011年第5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6月3日书面发出,并于2011年6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6届董事会任期已满,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需进行换届。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同意陈照东先生、凌卫国先生、陆强新先生、冯旭辉先生为公司第7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罗正英女士、沈同仙女士、王胜先生为公司第7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董事及独立董事候人选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分别见附件一、二、三。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根据公司第6届董事会2010年第7次会议、2011年第2次会议、第6届监事会2011年第1次会议(详见2010年9月21日、2011年4月28日三大证券报刊登的公司2010-019号公告、2011-005、006号公告)和本次会议决议内容,决定于2011年6月30日下午2时整在公司总部大楼二楼报告厅召开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议程: 1、审议《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提案》; 5、审议《公司2011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6、审议《公司董、监事2010年度考核薪酬兑现的提案》; 7、审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 8、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 9、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 上述议案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全文披露。 (二)参加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2011年6月23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登记方法: 凡参加会议的股东,请持股东帐户、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四)。 (四)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代表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办法: 地址:南通市永和路1号公司证券部 邮编:226011 电话:0513-83580382 传真: 0513-83580382 联系人:周晓燕 特此公告。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8日 附件一 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董事候选人简历: 陈照东先生,1964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历任如皋县审计局副局长,如皋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雪岸乡党委书记,中共如皋市委常委,如皋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中共如皋市委副书记(2000年10月至2002年10月挂职陕西省旬邑县副县长),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南通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凌卫国先生,1971年9月出生,研究生,会计师。历任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管理处副处长、财务处副处长、企质办副主任、全质办主任,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现任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陆强新先生,1965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历任南通钢绳厂团总支副书记,南通金属制品实业(集团)公司钢绳分厂党支部书记,南通轻工业局、团委副书记、书记兼办公室副主任,南通轻工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南通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现任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冯旭辉先生,1970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注册规划师。历任南通市规划管理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用地规划科副科长、用地规划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7年1月至12月挂职港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南通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通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罗正英女士,195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会计学教授、博导。历任内江地区税务局、四川供销合作学校教师,重庆大学财务处会计,重庆建筑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访问学者,苏州大学公共与政治管理学院教授,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路之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同仙女士,196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历任苏州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现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华渊电机(江苏)有限公司、苏州第四橡胶有限公司、Sew 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苏州工业园区天华超净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胜先生,1965 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中捷机床有限公司(中捷友谊厂)副处长、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德国希斯公司中方总经理,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公司董事)。现任沈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副主任。 附件二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一) 提名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罗正英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7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7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6月8日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二) 提名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沈同仙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7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7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法学专业副教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6月8日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三) 提名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王胜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7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7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机床工具行业管理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机床工具制造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机械制造专业硕士学位。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6月8日 附件三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一) 本人罗正英,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7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正英 2011年6月8日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二) 本人沈同仙,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7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法学专业副教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沈同仙 2011年6月8日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三) 本人王胜,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7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机床工具行业管理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机床工具行业管理的工作经验,具备机械制造专业硕士学位。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胜 2011年6月8日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本人)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代表本公司(或本人)出席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票帐户号码: 受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注:本授权委托书复印或重新打印件有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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