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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狠打四类非法证券

今年以来,深圳成功捣毁犯罪窝点1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00余人,涉案金额过亿元

2011-06-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黄兆隆

  证券时报记者 黄兆隆

  决不姑息任何一丁点非法证券活动——从严监管正是深圳资本市场赖以成长的最大保障。2011年,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联合深圳证监局等职能部门,分别于2月22日、3月8日、3月22日、4月15日,开展了4次打击非法经营证券统一行动,成功捣毁犯罪窝点1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00余人,刑拘90人,缴获电脑、公司账本等作案工具一批,涉案金额总计过亿元。

  据监管部门介绍,自今年来,深圳市多起非法证券活动,呈现出犯罪组织严密、充分利用互联网获取资源、诈骗手法诡秘等特点,尤其是部分犯罪人员在社会上招聘相关人员后,极短时间内便克隆出一个新的非法机构并迅速扩散,为此,深圳证监局强调,除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外,投资者也需提高警惕。此外,深圳证监局将去年以来整个辖区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总结为以下四类。

  利用假信息从事证券诈骗

  近期破获的的4宗案件显示,犯罪嫌疑人在深圳龙岗、宝安区偏僻的农民房租房办公且经常变换办公地点,以并不存在的投资公司、私募公司的名义,通过电话、短信、QQ等形式,以所谓提供股票内幕信息、利润三七分成为由招揽客户从中获利。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人数并不多,不与客户当面接触,流动性强,通过铁通电话捆绑上网、使用移动固话等方法作案,打击的难度大。

  据介绍,诈骗者都没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通过推荐股票,获利分成的方式进行诈骗,每名诈骗者入伙初期都必须进行简单的语言培训,发给诈骗资料,包括股票常识性术语、针对不同类型的股民应当说什么话、针对不同问题应当如何回答等,诈骗者一般是按照诈骗资料的内容回答股民提出的问题。诈骗者往往在电话中虚报姓名和虚假的私募投资公司,假称其公司经济实力雄厚,并有极为广泛的人脉关系,其公司可短线操作某只股票或通过内幕消息得知某只股票的涨跌。若该股票涨了,就建议被害人卖掉,将获利按比例分成,若该股票跌了,就告诉被害人正处在小幅调整期,建议其继续持有。

  以销售软件形式揽财

  以销售软件的形式犯罪在整个非法经营证券咨询业务犯罪中的比例最大,受侵害的客户也最多。如破获的深圳市主升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安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域瑞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智赢天下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锐富永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益众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

  这一类犯罪的主要手法是:以软件公司名义通过电视证券节目、网站、电话等方式在全国招揽客户,并以售卖荐股软件为名与全国各地客户签订服务协议,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客户提供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其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对需要购买证券分析软件的客户,在其使用软件的同时,还可以获得公司提供的股票及买卖点信息;二是对不需要或不懂使用证券分析软件的客户,只要支付软件服务费就可以获得公司提供的股票及买卖点信息;三是对已购买证券分析软件的客户,在加价购买更高级别软件后就可以获得公司提供的相应级别的股票及买卖点信息。

  非法从事港股代客理财

  据了解,非法从事港股代客理财案件是深圳出现特有较多的案例。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梁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相互勾结,先后成立深圳市富源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元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深圳市工商部门注册)、深圳市宝盈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从事香港股票代客理财业务。其中,由梁某负责洽谈客户并代客户操作香港股票买卖;刘某某负责管理电话营销人员及公司日常业务;赵某某负责电话营销人员的招聘与培训。此三人未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采用聘请员工用拨打电话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推荐香港股票“内部配额”。梁某等人与客户签订《投资有偿代客理财合作协议》或《专户理财协议》,代客户操作香港证券账户进行港股买卖,承诺客户在保本的前提下,收取盈利部分的20%至50%不等的资金作为报酬。另外,此三人还以短期内投资香港股票将盈利一至两倍为诱饵向客户赵某、佘某直接收取现金共计40万元,并承诺客户在盈利之后将本金及盈利部分资金打进客户在香港证券公司的账户。

  擅自发行股票犯罪

  擅自发行股票犯罪是近年来出现较为新式的犯罪行为。2010年10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伙同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许某某、陈某某、陈某、徐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海南兴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市玉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以销售内部原始股非法牟利,他们向社会上宣称海南兴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将于2011年内在中国A股市场上市,上市后价格起码上涨四五倍,以每股5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销售海南兴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股,至2011年3月销售海南兴源原始股1444500股,销售金额达714.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之规定,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犯罪,该案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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