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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6-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885 股票简称:同力水泥 公告编号:2011-021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简称:豫龙同力)为其控股子公司驻马店驿城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简称:驿城同力)从驻马店市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条款如下: 借款金额:1500万元 借款期限:1年 借款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担保方: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驻马店市天厦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天厦建材)以其持有的驿城同力47%股权质押给豫龙同力进行反担保。 (二)2011年6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1年度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豫龙同力为驿城同力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方驿城同力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豫龙同力的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驻马店市开源办事处南侧驿城大道路东 主要办公地点:驻马店市开源办事处南侧驿城大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郭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4,025.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9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700000017721 经营范围:水泥及水泥制品、建材机械、建材、包装材料生产、销售 产权关系结构图: ■ (二)驿城同力年产12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已于2011年1月正式施工建设,总投资115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4025万元已全部到位,目前正在进行土建等工程,本次借款全部用于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要。 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三、担保权限及担保协议的签署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累计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单次担保金额不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对外担保。在具体担保事项发生时将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贷款担保额度内的担保事宜。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借款有利于驿城同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驿城同力位于豫南地区,项目建成后将会提高豫龙同力在当地的市场控制力和盈利能力,但如果驿城同力不能及时还款,将会对公司信用构成不利影响,公司要求豫龙同力对驿城同力的资金使用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和及时归还。 驿城同力为豫龙同力控股子公司,豫龙同力持有驿城同力53%的股权,另一股东方天厦建材持有驿城同力47%的股权,豫龙同力为驿城同力本次借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天厦建材以其持有驿城同力47%的股权质押给豫龙同力进行反担保,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公平、对等。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豫龙同力作为驿城同力的控股股东,对驿城同力借款提供担保有利于驿城同力项目的顺利建设,天厦建材以其持有的驿城同力股权进行反担保,体现了股东义务的对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90,700 万元,占公司2010 年12 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1,218,479,290.92元的74.44%,其中对外担保1700万元,占公司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1,218,479,290.92元的1.40%;为控股子公司担保60,500万元,占公司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1,218,479,290.92元的49.65%;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27,000万元, 占公司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1,218,479,290.92元的22.16%;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担保1500万元,占公司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1,218,479,290.92元的1.23%,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逾期担保余额为1700万元。2001年为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流动资金借款17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合同到期后两年。 截止公告日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履行借款偿还责任。公司对于上述或有事项,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签署《代偿债务协议书》,协议约定对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转移由洛阳春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如债权人仍向公司主张债权的,该债务转移由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时享有公司对该等债务的抗辩权。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偿该等债务后,不向公司追偿。 特此公告。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担保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1年度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豫龙同力为驿城同力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豫龙同力的控股子公司驿城同力为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拟从驻马店市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该笔借款由豫龙同力提供担保,驿城同力其他股东方驻马店市天厦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驿城同力47%的股权质押给豫龙同力进行反担保。我们认为:豫龙同力作为驿城同力的控股股东,对驿城同力借款提供担保有利于驿城同力项目的顺利建设,天厦建材以其持有的驿城同力股权进行反担保,体现了股东义务的对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2011年6月9日 独立董事:盛杰民 朱永明 杨钧
股票代码:000885 股票简称:同力水泥 公告编号:2011-020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2011年度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1年度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6月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2011年6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了《关于豫龙同力为驿城同力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驻马店驿城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拟从驻马店市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具体如下: 借款金额:1500万元 借款期限:1年 借款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担保方: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驻马店市天厦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驿城同力47%股权质押给豫龙同力进行反担保。 经表决,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同意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驻马店驿城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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