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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6-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3版)

  (3)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投资、基金运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1年2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90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宏利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梁曦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1616161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伟

  网址:www.cebbank.com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16)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 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1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客服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全国)、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转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咨询电话:95575或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2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联系人:张小波

  联系电话:025-84457777-248

  网址:www.htsc.com.cn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010-95558

  (3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13

  公司网址:www.lhzq.com

  (3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联系人:邓力伟

  电话:021-58881690

  (3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楼

  负责人:管建军

  联系电话:021-5234 1668

  传真:021-5234 1670

  经办律师:宣伟华、屠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宇、张振波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604号文于2011年4月27日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股票型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的面值: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认购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区间费率
人民币100万以下1.2%
人民币100万以上(含),500万以下0.8%
人民币500万以上(含)每笔人民币1,000 元

  7、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 10)/ 1.00 = 9,891.42份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11年6月15日到2011年7月8日,本基金向境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二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每次人民币1,000元。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费率
人民币100万以下1.5%
人民币100万以上(含),500万以下1.0%
人民币500万以上(含)每笔人民币1,000 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02=44,701.52 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2元,则其可得到44,701.5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费率
小于一年0.5%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0.35%
大于等于两年小于三年0.2%
大于等于三年0%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18个月,赎回费率为0.3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1.128 = 11,280元

  赎回费用 = 11,280×0.35% = 39.48元

  赎回金额 = 11,280-39.48= 11,240.52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可得到11,240.52元净赎回金额。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四)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把握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发展趋势基础上,充分挖掘新兴产业发展中的投资机会,重点关注新兴产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并兼顾传统产业中具备新成长动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在国家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通过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前瞻性分析,把握新兴产业崛起过程中的投资机会,同时挖掘传统产业升级和传统产业公司自身发展变革带来的投资新机遇,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新兴产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和传统产业中具备新成长动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大类资产的配置是从宏观层面出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手段,综合宏观经济环境、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景气度、证券市场走势和流动性的综合分析,积极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影响资产收益的关键驱动因素主要包括基本面和流动性。基本面驱动,主要指在经济周期和通胀周期影响下,业绩增长、利率环境、通胀预期等因素的变动;流动性驱动主要体现为货币市场环境变动的影响,具体包括汇率变动、流动性结构变动等。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本基金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从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趋势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转型已经成为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在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经济面临外需放缓、内部经济结构矛盾突出等问题,要实现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必须加快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纵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历程,新兴产业的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是经济转型的主要驱动力。可以预见的是,新兴产业内生的市场潜力在政府大力扶持的激发下,将带动相关行业上下游全面发展,其间蕴藏着巨大的投资机会。而部分传统产业也将通过新技术、新的商业模式或生产方式等实现产业升级,获取新的成长驱动力。本基金一方面将从新兴产业出发,深入挖掘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另一方面将关注传统产业中成长公司的投资。

  (1)挖掘新兴产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

  参考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选择标准,本基金对新兴产业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具体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由于新兴产业是一个与时俱进动态更新的概念,随着经济与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兴产业的范围也在不断变化。我们将对各个产业进行动态跟踪,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兴产业的范围进行更新。

  由于新兴产业涵盖多个子行业,本基金管理人将从多角度分析各行业的投资机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评估各行业的投资价值:1、政策影响分析。深入研究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评估其对不同行业的影响方式和影响力度。2、市场广度分析。主要分析各行业的产品需求的成长空间和增长速度。深入考察各个行业的发展现状,参考政府和主要研究结构对各个行业市场容量的预测,评估其未来的成长空间及增长速度,从而判断其未来的成长性机会。3、行业景气度分析。分析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对各行业的影响,利用反映各行业发展状况的主要指标,并综合考虑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组织创新和消费者需求变化等因素,判断各个行业的的景气度。4、行业竞争结构分析。主要分析行业的技术研发能力和行业进入壁垒,判断各个行业是否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和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

  在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将从公司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受国家政策的影响程度、盈利增长前景、公司治理结构等多方面评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精选新兴产业上市公司中具有核心技术和竞争优势、从国家产业政策中受益较大,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公司股票。

  (2)精选传统产业中具备新成长动力的公司

  对于传统产业公司的投资,本基金将以影响公司持续成长能力的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为两条主线,分别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出发,深入分析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公司内部因素的变化,评估其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产生的影响,发掘公司持续发展的成长动力。通过系统的宏观经济分析、政策分析、基本面分析和市场分析,主要投资于传统产业中受益于产业升级和公司自身发展变革而获得新成长动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在宏观层面,本基金管理人将运用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等因素的分析,选择获得国家政策支持、具有增长潜力的行业和个股进行配置。

  在微观层面,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个股,积极发现公司经营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要素变化,分析其对公司未来成长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企业的成长模式可以分为内生性成长和外延式成长两类。企业的内生性成长是指企业利用自身内部资源实现的成长,外延式成长是企业采用并购等资本运作手段,利用外部资源实现的成长。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深入挖掘公司未来成长的新驱动因素,并从公司发展战略、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与盈利质量、财务健康状况、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寻找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两类传统产业上市公司:(1)产业升级过程中获得国家政策扶持、具有核心技术优势的传统产业中具有确定性成长机会的上市公司。(2)公司资产通过收购、置换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技术或产品取得突破,从而获得新成长动力的上市公司。

  (3)估值优化

  为了避免投资于估值过高的公司股票,本基金将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等特征,采用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等相对估值指标与股利折现模型(DDM)、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FCFF,FCFE)等绝对估值方法,进一步精选出估值合理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3.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策略有:

  (1)利率预期策略:本基金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估值策略: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利用这些模型进行估值,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根据收益率、流动性、风险匹配原则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构建投资组合,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

  (3)久期管理:本基金努力把握久期与债券价格波动之间的量化关系,根据未来利率变化预期,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通过久期管理,合理配置投资品种。

  (4)流动性管理:本基金通过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其隐含波动率等指标,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谨慎投资,以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 300只 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60%-95%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80%和20%,并用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代表债券资产收益率。因此,“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产品。

  (七)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4、产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八) 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制定投资基本方针、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拟订基金投资策略及执行投资计划。适度控制风险及资产安全,并追求投资利得的合理增长,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投资决策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与基金经理授权决策相结合的分级模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资产配置、投资原则等宏观决策;由基金经理负责组合构建、品种选择、时机选择等具体决策。本基金的具体投资决策流程如下:

  1、基金的投资是建立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的,本基金将依托公司强大的内部研究平台,并整合外部券商的研究成果,由研究员在实地调研和案头分析的基础上提供研究报告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参考。

  2、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管理的核心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所确定的投资限制纲领的范围内,分析评价投资操作绩效,并在对现有资产配置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作出资产配置决议,确定证券评级模式,作为基金经理进行投资操作的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其授权范围内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4、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对交易情况及时作出反馈。

  5、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下转D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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