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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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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6-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0年12月15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10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以资产组合方式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境外市场特有的汇率风险及其他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的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截至2010年8月31日共有43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韩国、印度尼西亚、越南、印度、约旦、阿联酋、泰国、蒙古、英国、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瑞士、葡萄牙、罗马尼亚、土耳其、挪威、列支敦士登、埃及、南非、尼日利亚、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迪拜、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中国台湾、马耳他、科威特,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发生变更,则从其变更。
境外主要投资地:指本基金主要投资的、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香港、台湾、欧洲、日本、澳大利亚、印度、韩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证券市场环境、基金投资组合构成情况等的变化,调整对境外主要投资地的解释,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外汇兑换损益、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配置风险、分散化失效风险、金融模型风险、大宗商品风险;二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新兴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衍生品风险等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配置风险

  配置风险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由于(1)法律、法规限定等无法配置到业绩比较基准中的部分投资品种,或者(2)比较基准的相关市场没有合适的匹配品种反映该市场的表现,或者(3)本管理人基于研究判断希望通过主动投资管理来追寻超额收益,从而带来的本基金投资组合与比较基准偏离的风险。例如,对在业绩比较基准中那些在还未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基金或者证券,其在本基金中的配置比例受限、或者相关市场没有合适的基金品种反映该市场的表现,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无法有效配置来体现该市场的收益与风险特征。

  2. 分散化失效风险

  分散化失效的风险是指由于全球各证券市场联动性加强,对某一事件的反应趋于一致而将导致分散化投资不能有效降低风险带来本基金投资组合分散化管理无效的风险。例如,历史上美国的“次贷危机”和欧洲的“希腊债务危机”都导致当时整个全球市场的下跌,使得分散化投资也未能规避、抵消风险。

  3. 金融模型风险

  模型风险指由于使用不恰当的模型来分析有价证券而引起损失的风险。导致模型失败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数据录入时可能出错;(2)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3)模型错误;(4)错误地运用模型。

  要消除模型风险并不容易。随着业界使用的模型越来越复杂,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建模者、程序员与用户需要团结合作才能使模型风险降至最小。

  4. 大宗商品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少量的大宗商品类基金,尽管从长期来看加入大宗商品基金的投资会降低整个组合的波动性,但鉴于大宗商品受经济周期波动、自然灾害、地缘政治、组织垄断等因素影响显著,其波动性较高,短期内将有可能加大本基金的整体波动性及潜在投资风险。

  (二)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 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中,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具体而言,海外股票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的反映各不相同;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并且美国、英国、香港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 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海外新兴市场,鉴于各新兴市场相对不稳定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市场环境以及特有的监管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将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 汇率风险

  一方面,本基金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因此当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对应资产可能投资于以非美元报价的各类资产,因此非美元资产的表现将受资产所持货币兑美元的汇率变动所影响。

  另外,在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包含成熟市场以及新兴市场。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外汇的管制较严格,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

  4. 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国政府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本基金以全球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因此全球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动(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对本基金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支持下,密切关注各国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政治风险的变化。

  (三)开放式基金风险

  1.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但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金与股票,因此利率风险相对较低,利率的波动仅间接影响到股市。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投资标的可能因财务结构恶化或整体产业衰退,致使专业评级机构调降该投资标的债信,进而使得该投资标的产生潜在资本损失之风险。但本基金主要投资基金与股票,由于是分散投资,债信风险相对较低。衍生品有一定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通过严格筛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本基金管理的资产中,境外的投资标的有不同的投资限制和清算流程,由于变现时间较长,因此市场出现巨幅波动时,可能将有短期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人为造成的或者是系统性的,由外部事件引发损失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 内部的欺骗:如资产的不合理配置、逃税、故意虚报头寸;

  (2) 外部的欺骗:如信息剽窃、第三方的伪造和盗窃、黑客的入侵;

  (3) 对员工的操作:如歧视、员工薪酬、雇员的安全和健康;

  (4) 对客户、产品和商业方面的操作:如市场操纵、反垄断、非正常贸易、产品瑕疵、违反诚信、帐务混乱等;

  (5) 对资产的毁损:如自然灾害、恐怖主义、人为的破坏;

  (6) 业务和系统的崩溃:如基础设施崩溃、软件或硬件的失败;

  (7) 执行、传递过程中的管理:如数据录入错误、会计入账错误、命令通报失败、资产损失被忽视等。

  对于操作风险的控制主要有三个层次。首先是基本指标方面,主要是对于那些与年利润有关的指标的控制。其次是对于各个业务的年利润相关指标的监控。最后是对内部可能产生的风险的测量、报告、控制和减缓。

  5. 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6. 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海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各地区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 交易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当双方在同一天进行交换时,就会产生结算风险。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就会产生结算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国际性的专业清算公司统一进行交易结算,规避结算风险。

  8.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9. 法律风险

  指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OTC(也称为柜台市场)的交易中。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对于法律风险,本基金将本着审慎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选择交易对手,并借助于本基金聘请的海外律

  师严格审核合约的各项条款与内容,同时,关注相应国家或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10. 衍生品风险

  衍生工具是为了有效管理金融风险而设计的工具,一般是一种私人合约,其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由于事先不存在现金流,所以衍生工具有杠杆作用,即涉及借款问题。然而,杠杆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工具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不存在事先的现金支付,因此就更加难以评估潜在的下跌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4年7月27日发表《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把衍生品的风险类型归为五类:市场风险(Market Risk)、信用风险(Credit Risk)、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操作风险(Operational Risk)和法律风险(Law Risk)。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对冲风险,而不是投机,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全球大类资产配置和国家配置,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精选优势区域。主动选股与基金投资相结合,在降低组合波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公募基金(包括ETF)、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ETF及其它类型的公募基金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基金的部分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权益类产品的配置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现金、债券及债券型基金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投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金融产品或投资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的非场内交易的基金仅通过美国存托与清算公司(DTCC)的Fund/SERV系统或者比利时欧洲清算银行有限公司(Euroclear Bank)的FundSettle系统购买。

  (三)投资理念

  以世界经济新格局为出发点,综合考虑新兴经济体的迅速崛起和发达经济体在全球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分散地投资于全球主要新兴市场和发达市场,同时适度配置大宗商品类基金,充分把握全球经济格局变革中的投资机会,力争有效控制风险、抵抗通胀。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利用定量与定性分析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确定权益类产品、商品类基金、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然后通过量化模型及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分析,在全球进行有效的国家/地区配置。自下而上精选股票、基金,挖掘具有良好成长性且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和具有潜力的低成本基金。各主要区域和资产配置比例为:

  ▲ 新兴市场的目标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60%;

  ▲ 发达市场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60%;

  ▲ 大宗商品类基金目标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40%。

  本基金对香港、台湾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和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注册地在中国或50%以上收入来自中国的企业)以股票投资为主,对其它国家、地区以ETF及其它类型的公募基金投资为主。

  其中本基金对于新兴市场和发达市场的定义将参考所选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公司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的划分标准,以便在投资中更加贴近业绩比较基准。根据各国经济发展情况,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目前将连续三年人均国民收入超过世界银行高收入标准线25%的国家计入发达国家指数。截止2010年5月27日,本基金所选业绩比较基准中包含24个发达市场国家,21个新兴市场国家。如果指数公司对上述划分标准进行调整,或者有更加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市场定义,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揭示。

  大宗商品类基金指以综合商品指数、单个或大类商品价格为跟踪标的、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海外市场公开发行或交易的基金和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产品。所涉及的商品类别包括但是不限于黄金,石油,能源、有色金属、农产品等等。

  另外,为规避汇率及市场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审慎的原则适当地将金融衍生品引入基金资产中。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全球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环境,把握全球资本市场的变化趋势,结合量化模型及宏观策略分析确定权益类产品、商品类基金、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运用基金管理人现有的全球资产优化配置模型(GMVS-AA)进行量化分析,提供配置建议。GMVS-AA 模型通过对宏观经济领先指标、各类资产均值回归指标(反映风险)、各类资产动量趋势指标(反映资产回报率的相对强弱)的数量化分析及优化,对各类资产进行评分,在基金约定的大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内,依据评分结果得出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公司国际投资团队结合对全球宏观经济数据、价值水平和市场气氛分析的综合判断对模型产生的结果进行评估调整,确定最终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国家/地区配置

  在全球经济新格局的理念下,根据各国家和地区GDP全球占比及GDP增长贡献度,把全球分成美国、中国、欧洲、日本、澳大利亚、印度、韩国、巴西、台湾、俄罗斯、加拿大以及其它地区共十二个投资区域。其中,中国是近几年对全球GDP增长贡献度最大的国家,美国是长期全球GDP占比最高的国家,本基金会重点关注中国概念投资区域和美国市场。

  本基金使用全球国家多因子优化配置模型(GMVS-CA),综合各国家地区宏观领先指标、风险水平及市场动量分析打分的结果,确定国家地区配置比例。公司国际投资团队根据对全球宏观经济及中国、美国经济形势分析结论,对模型产生的结果进行一定的调整,确定最终国家地区配置比例。

  3.基金及股票的选择

  (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选择

  考虑到ETF具有操作透明、成本低、流动性强等优势,ETF是本基金重点投资品种。ETF的选择标准包括:

  a)ETF标的指数的市场代表性

  b)ETF的跟踪误差

  c)ETF的结构

  d)日均交易量

  e)资产管理规模

  f)投资及交易成本

  (2)其它类型公募基金的选择

  除ETF外,本基金拟投资的其它类型的公募基金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式进行筛选。

  a) 定性选择

  考察备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长期投资历史业绩和研究团队的稳定性;备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控制制度;备选基金是否符合本基金追求收益稳定持续增值且风险可控的基本投资理念。

  b) 定量选择

  I. 所选基金的规模应居于同类基金的平均水平或以上,以满足本基金对流动性的需要。

  II. 超额收益率(α)和夏普比率至少要高于同类型基金的平均水平,市场风险(β)水平要至少低于同类型基金的平均水平。

  III. 基金业绩应与业绩比较基准保持较高的相关性,以便于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下转D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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