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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6-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5版)

IV. 基金的投资成本(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等)应尽量低于同类别基金。

V. 第三方评级机构评级(晨星、理柏等基金评级机构)应尽可能处于同类别基金评级的前列。

(3)商品类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抵抗通胀的角度出发,将适度配置大宗商品类基金。注重对商品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权衡其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成长性与投资价值,选取中长期持续库存较低、未来阶段性供给不足或需求超预期的商品作为主要分析对象。结合对全球宏观经济情况、各类大宗商品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定优势或景气品种,比照对ETF和其他类型公募基金的选择标准,精选具有长期增长潜力且降低组合风险的商品类基金组合。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动股票投资的基金资产投向香港、台湾等市场上市公司及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借助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通过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深入挖掘具有良好成长性及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1)行业配置

在宏观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发展水平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本基金将首先考虑经济发展的特定周期,确定在某一经济周期中表现突出的行业;同时,考虑行业历史估值水平和预计未来估值水平,并与相关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行业对比,得出行业可否投资的结论。具体经济评估指标包括GDP预计增长率、行业预计增长率、行业历史和预计估值水平、行业平均ROE及行业竞争态势等。之后,本基金会在综合考虑上述指标的基础之上,设定行业配置比例。

2)个股精选

本基金将在充分调查研究投资市场、行业和公司基本面的基础上,做出选股决策。建立公司预测盈利模型,对可投资的股票进行定性及定量的基本面和估值综合分析。选择成长性良好及价值被低估的股票,建立投资股票池。

a.定量筛选

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及增长率、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资产收益率(ROA) 、市盈率(P/E)、市净率(P/B)等指标对基础库的股票进行综合排序、筛选,形成备选库。

b.定性分析

研究员将根据外部研究报告和实地调研情况对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研究的内容包括两方面:

1)公司评价:包括分析公司竞争力、财务状况、发展战略、创新能力、公司治理等方面。

2)业务分析:包括对公司的业务进行逐项分析,对于不同产品特性的行业,考察的标准有所不同,对产品同质化的行业,公司业务评价包括企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对产品差异化的行业,公司业务评价包括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等方面。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规避汇率及市场系统风险,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本着审慎的原则适当地将金融衍生品引入基金资产中。

1)规避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外汇远期、掉期等衍生品工具来对冲外汇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仅用于避险,不进行投机交易,仓位根据外汇投资头寸而定。

2)规避市场风险

在不改变本基金现有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适度使用指数衍生产品来降低所投资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指数衍生品的头寸将根据投资组合的价值及敏感度来调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但不表示风险得以完全规避。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GDP加权指数(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 GDP)总收益。

本基金采用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GDP加权指数总收益衡量基金投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是国际著名的专业指数供应商,目前由其编制的指数数量已经超过了10万只, 在全球60多个国家有2200多家机构投资者采用MSCI指数作为基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GDP加权指数确定国家权重是基于各国GDP占比,而不是基于传统的市值占比。相对于股市市值,GDP占比能够更好地反映各国的经济实力,波动性也较小。目前该指数涵盖全球45个国家和地区,是跟踪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策略及特征,基金管理人认为,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GDP加权指数是本基金适当的业绩比较基准。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GDP加权指数(MSCI ACWI GDP)属于MSCI GDP指数系列,是在MSCI 标准指数的基础上进行计算的。MSCI GDP 指数系列为应用市值加权指数作为全球和区域资产配置参考的投资组合提供了又一种选择。在MSCI GDP 指数系列中,国家权重是基于国家整体经济的规模,而非其股票市场的规模计算得出。虽然股票市场会因股票表现而涨跌,但国家GDP数据则在较长时间内表现相对稳定。MSCI GDP指数系列包含针对全球市场(ACWI)、发达市场(World)、除北美以外的发达市场?(EAFE)、欧洲(Europe)、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EMU)和新兴市场(EM)编制的GDP加权的指数。

MSCI GDP指数每年进行一次指数调整,根据前一年度各国GDP数据重设指数中各国家的权重。之后MSCI GDP指数中的国家权重将随着MSCI国家标准指数中市值和表现的变化而变化,直到下一次指数调整时再进行重设。

GDP数据来源于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国际货币基金(IMF)和其它不同的政府组织。有些情况下,如果年度调整时GDP最终数据还没有公布, MSCI会采用GDP估计值计算GDP加权指数。OECD提供的GDP数据是以美元计价,用现行价格和当前汇率计算得出。而IMF提供的GDP数据则以当地货币计价并以期间内平均汇率计算得出以美元计价的GDP数据。对于其他渠道得到的以当地货币计价的GDP数据,MSCI会用前一年每日汇率的平均值计算出以美元计价的GDP数据。

MSCI GDP指数中各个证券的权重由个券在相应国家标准指数中的权重乘以该国在MSCI GDP指数中的国家权重的结果决定。

SWGDP = SWSTD * CWGDP_CUR

其中:

SWGDP 是个券在MSCI GDP 加权指数中的权重

SWSTD是个券在MSCI国家标准指数中的权重

CWGDP_CUR 是该国在MSCI GDP 加权指数中的当前国家权重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基金品种,预期风险高于全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低于全球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资产。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6)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7)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8)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9)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它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4.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5.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投资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是投资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贯穿于投资流程的各个环节。并针对本基金制定了系统的风险管理体系,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基金日常的全面控制。

1. 事前风险管理部根据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度建立针对本基金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并在交易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和禁止值;

2. 事中风险管理部和交易部实时监控风险指标值的变化和投资的合规性;

3. 事后风险管理部定期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及时反馈投资组合的全面风险状况;

4. 风险处置措施:

a) 对合规性指标设立预警值,超过预警值要求基金经理改正;

b) 对各非合规性主要指标设立预警、风险提示、限期整改措施:

▲ 预警:超过预警值提醒相关基金经理;

▲ 风险提示:超过监控指标发风险提示函,并分析风险来源报告基金经理;

▲ 限期整改:连续超过监控指标的一段时间,基金经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达标;

(九)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基本程序如下:

(1) 研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并形成书面报告。上市公司发布通知后,基金经理及研究员对拟议事项进行研究,对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并就是否参加股东大会、投票权的行使方式、表决意见等必要事项形成书面报告。

(2)作出参会与否、行使表决权的决定。上述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审核批准后即构成基金管理人在该次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决定。

(3) 办理股东大会相关手续。对拟参加的股东大会,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与上市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4) 撰写会议纪要。参加股东大会的人员,需撰写会议纪要,供投资决策参考。

(5) 公司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证券交易

为了选择到能够提供优质、高效、及时资讯服务的海外券商,公司海外投资交易券商的选用和交易量的大小都将根据券商的服务质量予以确定;以《券商研究机构评价表》体现对海外交易券商的评估。

《券商研究机构评价表》主要根据各券商的综合实力进行评估。包括研究实力、经营稳健、最近一年未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交易完成质量、一级市场参与能力等。公司投资研究部相关业务人员根据券商研究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主动性,进行主观性评议、独立的评分,再根据各业务人员分数权重加权后完成《券商研究机构评价表》。券商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决定下一季度的交易量分配。

海外券商调整原则上每月至少调整一次,交易部根据清算部门每月提交的交易量数据统计表进行调配。交易部对海外券商进行调整,需经投资总监和交易部总经理在券商调整表上签字后执行。海外券商调整过程中必须遵循中国证监会规定,即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

如遇特殊情况,经交易室研究并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对海外券商随时调整。特殊情况包括:

1.基金经理或公司领导发现该海外券商出现泄密情况;

2.该海外券商成交量巨大,已接近或可能出现严重超标;

3.海外券商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同我方合作出现严重分歧;

4.券商出现财务危机,严重违规受到相关的监管部门处罚以及发生其它

可能影响我公司声誉和经济利益的情况。

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一)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二)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三)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四)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 要求的。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 6月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725

联系人:邢颖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十五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6年至2001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至2006年担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至2010年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起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方信托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刘振宇先生,董事。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和南开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博士学位,律师、经济师。2000年至2002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2002年至2008年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2008年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0年起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孙泉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1989年任职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负责区域发展、国企改革、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1997年任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年任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资源整合、上市筹备和金融类、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施德林(Marc Howard Sterling)先生,美国国籍,董事。心理学学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及银行法硕士学位。施先生为宏利金融亚洲区行政副总裁,掌管宏利金融在中国和台湾的业务。施先生于亚洲从事金融服务业超过二十一年,其中在宏利工作十七年,五年则为专责有关金融服务的执业律师。施先生为宏利保险策划开拓中国、越南及澳门市场,并为宏利资产管理策划开拓中国及台湾市场。施先生分别自1993年及2000年管理宏利在中国及台湾业务,并于1999至2005年成功开拓及经营宏利在越南之业务。现任宏利金融亚洲区行政副总裁、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宏利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席。

雷柏剛(Robert Allen Cook)先生,加拿大国籍,董事。毕业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及卡尔加里大学,持有金融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雷先生为宏利金融亚洲区高级行政副总裁兼总经理,并为宏利金融执行委员会成员。雷先生统领宏利金融于中国内地、香港、印尼、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台湾、泰国、越南等地的业务发展。雷先生于2007年出任现职前曾担任美国保险业务部行政副总裁,掌管恒康人寿保险、恒康长期护理、恒康金融网络等业务单位。 雷先生服务宏利逾三十载,历任美国、加拿大、国际及企业业务部多项管理要职,曾驻多伦多、沃特卢、波士顿、英格兰等地,现常驻香港。雷先生于策略规划、保险及年金产品管理、销售、市场推广等领域均饶富经验。现任宏利金融亚洲区高级行政副总裁兼总经理、宏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总监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主席。

王裕闵先生,美国国籍,董事。纽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及麻省理工学院的学士学位。王先生是宏利资产管理亚洲区定息收益投资主管。王先生常驻香港,统领亚洲区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定息收益业务。在2010年8月出任现职前,王先生为宏利北亚洲区投资主管。王先生在加盟宏利前,曾于美联银行纽约及香港分部担任要职,前后共九年。期间曾为该银行定息收益部创办并统辖环球结构性信贷产品业务,其后更出任该行环球市场及投资银行部亚洲区主管,常驻香港。王先生早于1987年便已加入纽约M&T银行担任分析员,后历任交易员及投资组合管理要员逾11年之久,并于1998年晋身纽约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的创办人之一。 现任宏利资产管理亚洲区定息收益投资主管。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年至1998年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自2007年至今,担任东北财经大学“社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民商法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中国信托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孔晓艳女士,独立董事,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律师。1993年至1997年任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7年至1999年任香港Livasari&Co.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1999年至2004年任嘉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2004年至今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兼全国第九届妇女代表、天津市第十一届、第十二届政协委员、天津市财政局和税务局特邀监察员、天津市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律协金融业务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第五届、第六届律协常务理事。

范小云女士,独立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经济学博士学位。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年至2005年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讲师、副教授。2005年起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教授、副主任、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2001年至2005年担任《南开经济研究》副主编。目前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南开大学金融学系教授、副主任、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监事。毕业于天津干部管理学院财会专业,会计师。1995年至1997年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1997年至2000年任职于天津经济开发区财政局。2000年至2001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2001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财务中心主任。兼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

杜汶高先生,监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美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掌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三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王泉先生,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2 年3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伟先生,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获得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和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年10月至2003年2月任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2003年3月至2006年8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2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青山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史学学士和管理学硕士。1997年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01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并工作至今,期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2006年11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3年至2006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士。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05年10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年11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投资团队

(1) 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毕业于英国牛津大学工程和计算机专业,硕士学历;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就职于伦敦摩根大通(JP Morgan)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任分析员、高级分析师;2001年7月至2002年3月就职于伦敦汇丰(HSBC)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任高级分析师;2002年3月至2004年1月就职于伦敦巴克萊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任ETF亚洲部门经理;2004年2月至2008年3月就职于巴克莱资本(Barclays Capital) 担任部门经理;2008年4月加入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际投资部副总经理;王咏辉先生具备13年基金从业经验,13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 团队成员

胡兴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毕业于法国巴黎大学-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 1998年2月至2008年3月就职于法国金融阿特拉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nanciere ATLAS)任基金经理;2008年4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国际投资部副总监。胡兴先生具备13年基金从业经验,13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刘威女士,硕士,毕业于英国华威大学(University of Warwick)经济金融专业。2005至2008年曾担任Futex交易有限公司培训生、基础数据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高诚资本投资基金分析师等。2009年4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国际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刘威女士具备6年证券从业经验,2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缪钧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刘青山,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梁辉,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陈少平,交易部负责人陈力。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6)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7)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8)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9)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七、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10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时间、募集场所和募集对象

1、募集时间:本基金于2011年6月13日至2011年7月15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4、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五)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1.20%
100万≤M<250万1.00%
250万≤M<500万0.60%
M≥500万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1.20%)=98,814.23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8,814.23=1185.77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3+100)/1.00=98,91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914.23份。

(六)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可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T+3)起在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并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对于确认后的认购交易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发售公告为准。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募集规模控制

本基金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控制基金募集规模,募集期内超过国家外汇局批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时,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如果募集首日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美元额度折算的人民币金额,或者在募集期首日后的其他时间, 如果将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美元额度折算的人民币金额,本基金将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决定提前结束募集。发生此种情况时,本基金将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必要时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与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和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交易所当年休市安排公告,在每年年初公告本基金暂停交易的日期,并将最迟在暂停交易日期之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代销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进行相应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与托管人协商后,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5%)=49261.0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49261.08/1.016=48485.3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48485.3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1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10000×0.5%=50.80元

赎回金额= 1.016×10000-50.8=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 < 100万1.50%
100万 ≤ M < 250万1.20%
250万 ≤ M < 500万0.80%
M ≥ 500万每笔1000元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赎回费率
1天 ~365天0.5%
366天(含)~730天0.25%
731天(含)以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1.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 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与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

7.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所投资基金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 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二)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 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下转D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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