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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6-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98 证券简称:浔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1-031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6月2日以直接送达、电话及传真方式发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通知,于2011年6月8日下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能坑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参加表决董事9名,全体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决定取消6名人员拟获授的20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对象由142名变更为136名,首次授予数量由537万份变更为517万份,期权数量总额由565万份调整为545万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2011年6月11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张田、郑兰瑛两名董事属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受益人,施能坑、施能辉、施明取三名董事作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部分受益人的关联人,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同意本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规定,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实施完成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1.73元调整为11.53元。 张田、郑兰瑛两名董事属于《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的受益人,施能坑、施能辉、施明取三名董事作为《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的部分受益人的关联人,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同意本议案。 三、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2号、3号》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2011年6月8日,向136名激励对象授予517万份股票期权,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张田、郑兰瑛两名董事属于《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的议案》的受益人,施能坑、施能辉、施明取三名董事作为《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的议案》的部分受益人的关联人,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同意本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098 证券简称:浔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1-032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授予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6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决定授予公司136位激励对象合计517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为2011年6月8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1.53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545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五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拟首次授予136名激励对象517万份期权,同时预留28万份。首次授权部分期权行权价格为11.53元。 本次股权激励履行了如下审批程序: 1、2010年10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经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2011年5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该修订稿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对原激励计划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部分参见公司2011年5月21日公告) 3、2011年6月8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2011年6月8日,受公司股东大会委托,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授权,确立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2011年6月8日。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七章相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授予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经过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股权激励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三、关于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七章、第八章之相关约定,对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对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的调整 由于近期原激励对象解邦银、李洪波、王桂莲、张帅君、陈芳亮、李健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依据股权激励计划第七章,公司对激励对象进行调整,首次授予对象由142名变更为136名,首次授予数量由537万份变更为517万份,期权数量总额由565万份调整为545万份。具体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对应份额请参见本公告第四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2、对行权价格的调整 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50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 元(含税),向新老股东派现人民币3,100万元。该方案已于2011年5月31日实施完毕。依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约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2010年利润分配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1.73元调整为11.53元。 本次调整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核通过,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同时律师对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1、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11年6月8日 2、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注:以上已明确的激励对象中,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等信息详见2011年6月11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1.53元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确定授予日为2011年6月8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需计提股份支付费用,并在2011-2015年进行摊销,增加管理费用约2356.46万元,从而对公司当年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带来一定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
注:(1)本金额计提股价为2011年6月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最终金额及分摊将以公司会计师确认为准;(2)假设行权价格、无风险利率、波动率、市场价格等因素相同、且预留股份于2012年6月8日实现授予。 六、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通过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1、 截至本次监事会,公司相关岗位上的人员发生变化,因此公司对激励对象进行相应调整,由142名激励对象调整为136名,同时对相应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该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后授予对象均为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相关人员。 2、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以及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七、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关于确定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鉴于原激励对象解邦银、李洪波、王桂莲、张帅君、陈芳亮、李健6人已辞职,不再符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公司董事会决议取消6人拟获授的20万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减至136人,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减至517万份,其他所有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11.53元。 3、董事会确定以2011年6月8日为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规定。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权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期权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权日的确定、行权价格的调整、激励对象和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的情形。 九、其他事项说明 1、在本次授予日前六个月,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曾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2、依据最新规定,因股权激励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在行权后六个月内缴纳。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行权提供任何财务及资金支持,所有激励对象的行权资金将通过自筹方式获得。 十、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098 证券简称:浔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1-033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6月2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1年6月8日下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监事会主席苏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下列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核实浔兴股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截至2011年6月8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鉴于《浔兴股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解邦银先生、李洪波先生、王桂莲女士、张帅君先生、陈芳亮女士、李健先生现已离职,不再符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决定取消以上6名人员拟获授的20万股股票期权,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减至136人,授予的期权数量减至517万份。该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及《浔兴股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上述6名人员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通过对《浔兴股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列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浔兴股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刊登于2011 年6月1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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