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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6-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11-19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6月10日下午在公司总部泸州老窖营销网络指挥中心二号会议室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6月6日发出。会议应到董事十一人,实际到会董事七人。张桥云董事委托谢明董事代行表决权,沈才洪董事委托江域会董事代行表决权,蔡秋全董事委托江域会董事代行表决权,独立董事何贤波委托独立董事任晓善代行表决权。会议召开时间、方式及参与表决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谢明董事长主持。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以十一票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的议案》。

  截止2011年5月31日,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8559.11万元,评估值约为12076.40万元。为集中精力做强做大公司主导品牌,会议同意在评估值的基础上再溢价30%(约相当于1.66元/股),向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7843万股(占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39%),向黄星耀(自然人)定向发行股份2815万股(占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14%)。

  在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我公司在该公司的持股比例将下降至32.9%。

  本次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在经我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尚需经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以十一票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安宁科技工业园区包装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的议案》。

  会议决定斥资2800万元对安宁科技工业园区四条包装生产线及相关房屋建筑进行改造,其中房屋的改造费用为600万元,包装生产线的改造费用为2200万元。包装生产线的技改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按照标准流程进行。同时,会议决定对四条旧包装生产线进行整体拍卖。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11-20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未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6月10日

  2、召开地点:四川省泸州市泸州老窖营销指挥中心二楼会议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谢明董事长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3,805,4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6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803,802,691股同意,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票股份的99.99%,0股反对,28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803,802,691股同意,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票股份的99.99%,0股反对,28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803,802,691股同意,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票股份的99.99%,0股反对,28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以803,802,691股同意,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票股份的99.99%,0股反对,28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0年年度报告》。

  5、以803,802,691股同意,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票股份的99.99%,0股反对,28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

  6、以803,802,691股同意,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票股份的99.99%,0股反对,28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杨波先生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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