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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6-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1-022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概述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255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2.5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78,7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466.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284.0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由其出具【安永华明(2009)验字第60623545_B01】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备案情况
年产5 万吨汽车用高性能低气味低散发聚丙烯(PP)技术改造项目10,246.11沪经投备(2007)462号文
高性能聚碳酸酯(PC)塑料合金技术改造项目10,655.58沪经投备(2007)461号文
通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高性能化技术改造项目6,495.13沪经投备(2007)460号文
合 计27,396.82

上述三个项目的实施地点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实施主体为本公司。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概述

2011年6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议案》。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1、公司将“年产5万吨汽车用高性能低气味低散发聚丙烯(PP)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年产能2.5万吨” 改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普利特”)实施,实施地点改为浙江省嘉兴市工业园区内,涉及变更募集资金4,000万元,占该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的39.04%。

2、公司将“高性能聚碳酸酯(PC)塑料合金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年产能1万吨”改由浙江普利特实施,实施地点改为浙江省嘉兴市工业园区内,涉及变更募集资金5,000万元,占该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的46.92%。

3、公司将“通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高性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年产能5千吨”改由浙江普利特实施,实施地点改为浙江省嘉兴市工业园区内,涉及变更募集资金1,000万元,占该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的15.40%。

此次变更共涉及募投资金1亿元,产能4万吨。

此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涉及的相关项目立项和环保手续,公司将后续办理。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原因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概述

目前,公司上述三个项目正处于建设期,截止2010年年末建设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截至2010年末累计投入金额截至2010年末投资进度2010年实现的效益
年产5 万吨汽车用高性能低气味低散发聚丙烯(PP)技术改造项目10,246.114,537.7644.29%3,468.07
高性能聚碳酸酯(PC)塑料合金技术改造项目10,655.583,038.3628.51%1,793.57
通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高性能化技术改造项目6,495.131,662.8725.60%1,296.79
合 计27,396.829,238.9933.72%6,558.43

截至2010年末,上述三个项目已投入9,238.99万元。为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产能布局,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的生产地,实施主体相应变更,浙江普利特将成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浙江普利特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能够将经过多年磨砺并日臻完善的生产经营经验完整地复制到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从而保持多年来公司业已达到和形成的制造品质和经营风格,保持对客户、对市场提供优良服务的一致性。

2、浙江普利特场地条件更适应募投项目建设

浙江普利特在浙江省嘉兴市工业园区内拥有土地面积约为150亩,面积大于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的厂区,能为募投项目提供充裕的生产建设用地,更好地安排生产线布局,减少干扰,提高生产品质;同时还能提供更多的物流仓储空间,加强对物料的集约化管理,降低营运成本。

3、厂区所处地域采购便捷、销售市场增长迅猛

嘉兴是浙江省经济较活跃较发达地区,位居中国东部最具经济活力的长江三角洲,地处江、浙、沪城市群的中心位置,区位优势明显。嘉兴还处于几大港口之间,原材料采购便捷。公司2010年在浙江地区实现超过二亿元的销售,市场份额呈快速上升态势,今后几年该地区存在较好的销售增长预期。

4、优化公司产业布局

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浙江普利特生产基地的优势建设募投项目,将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布局,缩短公司产品运输半径,提高公司成本控制能力,增强公司产品竞争优势,更好实现公司零距离、零等待的市场战略。

5、商务成本、人力资源具优势

浙江普利特地处嘉兴,商务成本比上海低。同时当地经济较为发达,各式人才集聚,人力资源较为丰富且成本低于上海,能满足募投项目建设对人力资源需求。

三、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风险和对策说明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影响项目原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与原计划一致,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变,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本次变更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将组织浙江普利特和保荐机构、商业银行以及公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的四方监管协议,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公告。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变更,将优化产能布局,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零距离、零等待的市场战略。若因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变更使得实际投入超出募投项目原计划投入,超出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布局,缩短公司产品运输半径,提高公司成本控制能力,增强公司产品竞争优势,符合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决策过程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

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

六、保荐机构意见

普利特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相关事项经公司董事会详细分析论证,已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亦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将对变更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另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变更事项尚须得到普利特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变更事项符合公司拓展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优化产能布局,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普利特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保证项目建成后的预期效果最大化,普利特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变更不影响项目原有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与原计划一致,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变。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事项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

因此,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普利特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主体的计划表示无异议。同时,鉴于普利特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发生改变,因此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相应的包括在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等具体实施方面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虽然普利特董事会对本次变更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及论证,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1-023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255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2.5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78,7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466.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284.0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由其出具【安永华明(2009)验字第60623545_B01】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需求27,396.82 万元后,超额募集资金45,887.18万元。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超募资金的使用已经做出说明:“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超过拟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拟将超额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7,987.18万元补充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超额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超募资金总额45,887.18
归还银行贷款5,000.00
补充流动资金8,500.00
投资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8,900.00
投资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15,500.00
尚未有指定用途的超募资金7,987.18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预测:2011年中国汽车工业仍将呈现较好地发展态势,预计全年汽车产量增速10%-15%左右,年产销有望达到2000万辆。因此,本公司作为国内专业汽车用改性塑料的龙头制造商之一,我国汽车工业在2011年的增长和包括一汽大众、上海大众等众多主流汽车制造商的扩产计划自然带来公司2011年产销量的良好增长,同时也带来公司原材料采购、经营费用和应收账款的增加,相应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流动资金需求增加。因此,公司拟用7,987.18万元补充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降低财务风险。

7,987.18万元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使用原因和计划如下:

一、市场持续快速增长,需要更多的市场铺底资金。由于我国汽车行业持续增长,公司业务处于快速增长阶段。与此同时,公司应收账款余额随销售规模扩大而增加,此项需补充流动资金4,036.75万。

二、销售扩大,原材料产成品安全库存增加。公司的产品绝大部分配套应用于汽车工业,而汽车工业的生产强调不间断地连续性生产,因此公司要为此配备必须的安全库存。随着销售规模扩大安全库存也随之扩大,此项需补充流动资金2,080.43万。

三、降低采购成本,增加现金采购、短账期采购比例。为了降低采购成本,提升盈利空间,公司增加了缩短支付账期和现金支付的采购方式。此项需补充流动资金1,870万。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郑重承诺本次使用超额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超募资金使用,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规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7,987.18万元。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额募集资金中的7,987.18万元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徐浙鸿、程红搏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后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超募资金使用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普利特本次拟将超额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7,987.18万元补充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减少公司经营风险,提升公司盈利水平。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同时,公司承诺: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郑重承诺本次使用超额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普利特以将超额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7,987.18万元补充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使用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Ο一一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1-02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1年5月31日以书面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11年6月10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一楼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周文先生主持。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决议情况

与会各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议案》

为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产能布局,更好落实公司零距离、零等待的市场战略,公司将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

1、公司将“年产5 万吨汽车用高性能低气味低散发聚丙烯(PP)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年产能2.5万吨” 改由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普利特”)实施,实施地点改为浙江省嘉兴市工业园区内,涉及变更募集资金4,000万元,占该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的39.04%。

2、公司将“高性能聚碳酸酯(PC)塑料合金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年产能1万吨” 改由浙江普利特实施,实施地点改为浙江省嘉兴市工业园区内,涉及变更募集资金5,000万元,占该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的46.92%。

3、公司将“通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高性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年产能5千吨” 改由浙江普利特实施,实施地点改为浙江省嘉兴市工业园区内,涉及变更募集资金1,000万元,占该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的15.40%。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影响项目原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与原计划一致,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变,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用超额募集资金7,987.18万元补充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董事会认为:本次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超募资金使用,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规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3、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1年6月28日上午9时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1-025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1年5月31日以书面方式发出。

2、本次监事会于2011年6月10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第一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4、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丁巧生先生主持。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各位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议案》

为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产能布局,更好落实公司零距离、零等待的市场战略,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

1、公司将“年产5 万吨汽车用高性能低气味低散发聚丙烯(PP)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年产能2.5万吨” 改由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普利特”)实施,实施地点改为浙江省嘉兴市工业园区内,涉及变更募集资金4,000万元,占该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的39.04%。

2、公司将“高性能聚碳酸酯(PC)塑料合金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年产能1万吨” 改由浙江普利特实施,实施地点改为浙江省嘉兴市工业园区内,涉及变更募集资金5,000万元,占该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的46.92%。

3、公司将“通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高性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年产能5千吨” 改由浙江普利特实施,实施地点改为浙江省嘉兴市工业园区内,涉及变更募集资金1,000万元,占该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的15.40%。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影响项目原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与原计划一致,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变,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用超额募集资金7,987.18万元补充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监事会认为:本次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超募资金使用,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规、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1-026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1年6月28日(星期二)上午9:00

5、现场会议地点:上海 青浦宾馆 综合楼会议室 (城中北路79号,021-59850688)

6、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7、出席对象:

(1)截止2011年6月23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股东大会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1年6月1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1年6月24日上午9:00 至11:30,下午13:30 至15:3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

5)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登记日办理会议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按以上登记方式的要求,凭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在会议现场办理登记;

3、登记地点:

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 董事会办公室(信函登记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政编码:201707 传真号码:021-51685255

四、其他事项

1、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

联 系 人:林义擎 张华

联系电话:021-69210665

联系传真:021-51685255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加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下称“受托人”)代理本人(或本单位)出席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序号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议案》   
     
     
     

特别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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