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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11 证券简称:国药股份 公告编号:2011-临010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1-06-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除息)日:2011年6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1年4月20日,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0年度 (二) 发放范围: 股权登记日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47,8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5元,共计派发股利7,182万元。 利润分配方案:以201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7,88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7,182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1、个人股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与财税[2005]107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个人股东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10股人民币1.35元。 2、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10股人民币1.35元。 3、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等: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10股人民币1.50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1年6月17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1年6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除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吕致远朱霖 联系电话:010-67271828 传真:010-67271828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外三元西巷甲12号 邮政编码:100077 七、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0年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 2、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其他有关文件。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1年6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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