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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6-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1-001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6月7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1年6月10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吴培服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发行前的15,600万元增至20,800万元,并及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章程(草案)》相应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授权董事长吴培服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相关公告。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315,102,774.23元。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相关公告。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相关公告。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订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相关公告。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相关公告。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相关公告。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相关公告。

公司将另行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1、《公司章程》第三条原为: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该等股份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现修订为: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200万股。该等股份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公司于2011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公司章程》第六条原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600万元。

现修订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800万元。

3、《公司章程》第十八条原为: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6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600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现修订为: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8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0,800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4、《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原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现修订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5、《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原为: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现修订为: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修订后,取消《公司章程》封面“草案”字样。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1-002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1年6月7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11年6月10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金叶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了募投项目。公司计划以首次募集资金315,102,774.2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315,102,774.23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315,102,774.2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 O一一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1-003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就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相关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713号文核准,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6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06,609,658.00元。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5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实施了验证,出具了沪众会字(2011)第3935号验资报告。

二、招股说明书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备案文件
年产30,000吨新型功能性聚酯薄膜66,16366,163宿迁市宿豫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号:2010020078

(二)实际募集资金超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或不足的安排

如果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申请银行贷款等方式来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如果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本着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和主营业务发展。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或备案登记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基于业务发展的预期,本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开工建设。截至 2011年6月8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315,102,774.23元。

四、董事会具体置换议案

为及时把握市场机遇,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经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截止 2011年6月8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沪众会字[2011]第4114号),公司已投资315,102,774.23元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2011年6月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315,102,774.23元。

五、公司监事会意见

2011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315,102,774.2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沪众会字[2011]第4114号《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确认:截至2011年6月8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自筹资金315,102,774.23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审核,结论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315,102,774.23元。

八、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表了《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保荐意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潘剑云、于荟楠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也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光大证券同意双星新材使用募集资金315,102,774.2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1-004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713号文《关于核准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5,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60,00,000.00元,扣除支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的承销及保荐等费用143,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到账金额为2,717,00,000.00元,另扣除其他发行费用10,390,342.0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06,609,658.00元。上海众华沪银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5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实施了验证,出具了沪众会字(2011)第3935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这三个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和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为: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1116020029300488858,截止 2011年6月6日,专户余额为66,163万元(大写:陆亿陆仟壹佰陆拾叁万圆)。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30,000吨新型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2、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1116020029300498888,截止 2011年6月6日,专户余额为105,537万元(大写:拾亿伍仟伍佰叁拾柒万圆)。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3、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32001778636059998888,截止 2011年6月6日,专户余额为100,000万元(大写:拾亿圆)。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光大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光大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光大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光大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剑云、于荟楠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光大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次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光大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光大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光大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时,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及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光大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光大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光大证券、专户开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光大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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