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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6-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人人乐 股票代码:002336 公告编号:2011-032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6月13日上午9:30始。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心语家园裙楼公司一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金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300,059,700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400,000,000股的75.01%。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方式及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每项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本次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董事进行选举时分别投票。非独立董事选举累积投票数总数为 600,119,400股(300,059,700股×2),表决结果如下: ⑴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何浩先生为公司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300,059,7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100%。 ⑵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刘显荣先生为公司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300,059,7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100%。 其他议案采取一般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⑶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卢剑波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300,059,7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100%。 ⑷审议通过了《关于发放担任董事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2010年度激励奖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300,059,7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100%。 ⑸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300,059,7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100%。 ⑹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提案》 表决结果:300,059,7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100%。 ⑺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西安配送中心常温仓(1号库)项目的提案》 表决结果:300,059,7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36 证券简称:人人乐 公告编号:2011-033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1年6月13日,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在公司一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其中8名董事参加现场会议,宋琦董事因公务原因未能参加现场会议,改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由何金明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与会董事以举手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出战略委员会委员为:何金明先生、李彦峰先生、蔡慧明先生、肖才元先生、叶毓政先生(独立董事)、刘鲁鱼先生(独立董事)、义志强先生(独立董事)。因李彦峰先生、义志强先生(独立董事)、叶毓政先生(独立董事)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选举何浩先生、卢剑波先生(独立董事)、刘显荣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本次补选完成后,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为:何金明先生、蔡慧明先生、何浩先生、肖才元先生、刘显荣先生、刘鲁鱼先生(独立董事)、卢剑波先生(独立董事)。其中,何金明先生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选举出审计委员会委员为:义志强先生(独立董事)、刘鲁鱼先生(独立董事)、肖才元先生。因义志强先生(独立董事)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选举卢剑波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并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本次补选完成后,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为:卢剑波先生(独立董事)、刘鲁鱼先生(独立董事)、肖才元先生。其中,卢剑波先生(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三、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开设超募资金专户二级子账户并签订超募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2011年4月1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四川地区新店建设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天津及周边地区新店建设项目的议案》。 2011年5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西安配送中心常温仓(1号库)项目的议案》,该议案于2011年6月13日经公司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分别为:四川地区成都华宇蓉国府项目、眉山万景国际项目、攀枝花市财富中心项目;天津及周边地区天津红桥人防项目、河北迁安项目;西安配送中心常温仓(1号库)项目。四川地区的成都华宇蓉国府项目由公司子公司成都市崇尚百货有限公司实施;天津红桥人防项目,河北迁安项目由公司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实施;西安配送中心常温仓(1号库)项目由公司子公司西安市人人乐商品配销有限公司实施。 由于实施超募资金项目的主体为公司之子公司,为满足现行会计制度对合同签订主体、发票接受主体、款项支付主体三者保持一致才能确认成本支出的原则要求,且区分超募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区分每笔支付款项所对应的项目更便于保荐代表人的日常核查,董事会同意公司在民生银行福田支行超募资金存储使用专户下,分别开设前述实施主体名义的二级子专户,这些子专户只作归集支付使用,每日账户余额为零。二级子账户户名分别为:成都市崇尚百货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安市人人乐商品配销有限公司,并由实施项目的该等子公司(甲方)、公司(乙方)、民生银行(丙方)、保荐人(丁方)四方签订超募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眉山万景国际项目、攀枝花市财富中心项目待门店租赁房产交付后,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项目所在地新设子公司实施。一旦这些子公司设立,将再开设二级子账户并签订超募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6月14日 附件:简历 1、何浩先生,中国国籍,1979年5月出生,加拿大安大略省布鲁克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年1月,加入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南油店商品部主管。2007年12月26日至2010年5月9日期间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现任公司华南大区营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何浩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何金明先生系父子关系,共同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浩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深圳市众乐通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深圳市人人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间接持有公司3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的75%。何浩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2、刘显荣先生,1949年11月出生,经济师,大专学历。1969年参加工作,曾担任广州铁路集团企业管理办公室科长、副主任、主任等职务;广东三茂铁路股份公司、湖南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广东三茂铁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铁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董事,以及广深铁路发行A股政策法律组组长。现已退休。 刘显荣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数5%以上的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3、卢剑波先生,1968年9月出生,注册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学历。1990年参加工作,曾任安徽省国营夹沟农场出纳、安徽省国营皖河农场统计员、深圳市华鹏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现任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 卢剑波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数5%以上的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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