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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临2011-004TitlePh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6-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1]551号《关于核准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000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4,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5,304.99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 年5月25 日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20077号《验资报告》审验,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已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新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蒙支行和中信银行成都锦绣支行(以下单独或合称"开户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合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开户

  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新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专户1 仅用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专户2 仅用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3"),专户3 仅用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的其他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蒙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4"),专户4 仅用于供应链系统优化升级项目、信息系统升级项目和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的其他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锦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5"),专户5 仅用于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的其他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文富胜、牛振松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1 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中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时协议尚未失效,则协议持续至督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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