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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6-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深鸿基 公告编号:临2011--16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11年6月9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11年6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董事贺雪琴先生授权董事郭山清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议案 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对上述法人股事项已查明的情况,公司对原2010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 独立董事认为:2010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是基于目前公司对法人股事项已查明的情况进行的,同意公司进行相应的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二、重新审计后的《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 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10年度审计单位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对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后的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补充进行了审计程序,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修订后的公司2010年度报告正文及财务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修订后的公司2010年度报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三、董事局关于会计师对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重新审计后出具的非标审计意见所涉事项的相关说明 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应: 1、继续加大对法人股事项的核查、清收力度;加大与法人股事项相关的其他应收款追收力度,避免和挽回公司经济损失,因法人股事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依程序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不断完善和强化内部控制,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若因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董事局公告》) 特此公告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深鸿基 公告编号:临2011-17号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2011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11年第三次会议于2011年6月13日(星期一)下午4:00在公司25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尤明天同志主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四人,实到四人,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经认真审核,本公司监事会监事尤明天、张育新、陈昌华和李联添现对《董事局关于会计师对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重新审计后出具的非标审计意见所涉事项的相关说明》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全体监事认为该相关说明是客观真实的,同意董事局相关说明; (二)责成公司经营层加大追收力度,继续向相关单位及个人追收未收款项。同时,公司需强化内部控制,进一步规范运作,杜绝此类事项再度发生。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深鸿基 公告编号:临2011--18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于2011年3月21日起停牌,公司对非标意见所涉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公司对法人股事项已查明的情况,公司对原2010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应修订了2010年度报告正文及财务报告相关内容。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修订后的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补充进行了相关审计程序,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法人股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原持有“昆百大(250万股)、鄂武商A(196.3184万股)、皖能电力(500万股)、中粮地(247.5万股)、深能源A(213.444万股)”等上市公司法人股,该等法人股于1993至1994年度间与相关公司签订了代持协议,根据该等协议,公司为名义持有该等法人股,不享有该等法人股的实际受益权。公司以前年度未将该等股票纳入财务报表反映。 鉴于公司2007至2008年出售所持的法人股数量较大,涉及委托单位较多,公司于 2010 年 7 月成立清理历年取得和出售所持其他上市公司限售股专责工作小组。董事局成立了法人股专项调查组,调查组由公司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公司党委书记组成,通过核查、多次约谈相关人员清理、核查了部份法人股的相关情况。经董事局委托董事局审计委员会聘请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联创立信”)进行核查,公司董事局于2010年12月10日听取了联创立信就初步核查的法人股相关事项出具的阶段性专项审计报告,并已于2010年12月14日公告。自2010年11月2日始至公告当日,公司陆续收到由深圳市龙岗爱侨实业有限公司转入的4349余万元。之后,通过公司努力又收到深圳市龙岗爱侨实业有限公司转入的342万元,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共计收到由深圳市龙岗爱侨实业有限公司转入的4690余万元。 对于法人股事项,联创立信根据进一步核查的情况,于2011年6月9日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深联创立信(专)审字(2011)第061号”)。 联创立信认为:根据已查明的公司代深圳市发中实业有限公司(前身龙岗鸿进、深圳市龙岗新鸿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皖能电力(60万股,股改时无须支付对价)、鄂武商(原始持股108万股,经历年转、送股份后,持股数量增至196.3184万股,股改时无须支付对价)和昆百大(原始持股150万股,股改支付对价后余110.8100万股)股票及代深圳业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皖能电力(440万股,股改时无须支付对价)股票的相关情况,上述股票的购入资金全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公司,其权益属于公司。上述股票持有期间的股票出售款86,106,094.36元及分红派息款8,039,633.96元应属于公司。 对于法人股事项,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同时聘请了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地石律师事务所)谢望原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谢望原律师认为:从联创立信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材料和证据分析,其中涉及的皖能电力(500万股)、鄂武商(196.3184万股)和昆百大(110.8100万股)三只股票所谓的“代持法人股”的代持协议无效,其股票权属应当认定为公司所有。 根据对上述法人股事项已查明的情况,公司对原2010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应的追溯调整,修订了原于2011年3月17日审议通过的2010年度财务报告(修订后的公司2010年度报告正文及财务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说明 1、确认相关股票权属及相关收益形成的应收款 经联创立信专项报告中已查清的60万股‘皖能电力’、196.3184万股‘鄂武商’、150万股‘昆百大’(支付股改对价后股数实为110.81万股),其取得成本共计18,246,100.00元,其出售收益共计67,859,994.36元,该股票款共计86,106,094.36元;补计历年分红派息收益共计11,770,633.96元,其中3,731,000.00元并未实际支付给上述相关“代持单位”,余款8,039,633.96元在收到当期已支付予上述相关“代持单位”。 截止2010年末已收回股票款46,909,101.14元,尚有股票款39,196,993.22元及分红派息款8,039,633.96元,共计47,236,627.18元未收回。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按股票分红及出售相应年度,分别确认了相关投资收益;同时确认相应形成的应收款项(截至2010年12月31日,相应应收款项的余额为47,236,627.18元);因继续收回该款项的可能性不大,按稳健性原则,对上述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帐准备。 2、补记相关所得税费用 根据税务机关相应要求,本公司需缴纳应上述全部代持股出售收益的应纳所得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如下所得税款项进行了更正:(1)本次清查确认为本公司权属的60万股‘皖能电力’、196.3184万股‘鄂武商’、150万股‘昆百大’形成的收益,对应的应纳所得税款,按相应收益年度分别确认为公司的所得税费用;(2)对其他代持股票形成的收益,公司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计提应交所得税22,021,051.60万元,并计入其他应收款,同时考虑到催收该款项存在的对方配合程度以及程序等不确定因素,按稳健性原则,计提了50%的坏帐准备。 3、其他事项说明 专项审计报告中,根据应收的股票款及分红派息款的金额及支付时间计算了相应占用该款项单位的资金占用费16,380,434.34元,该款项属于潜在收益,为或有资产,财务报表中不做调账处理。 4、会计差错更正对前期财务报表追溯调整的影响 (1)对原2010年度财务报表更正影响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对2009年度财务报表追溯调整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对2008年度财务报表追溯调整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对修订后的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补充进行了相关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认为:公司所持其他上市公司法人股事项时段久远且涉及多方复杂关系,清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修订后的201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董事局对非标审计意见所涉事项作的说明 董事局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证明,公司代深圳市发中实业有限公司(前身龙岗鸿进、深圳市龙岗新鸿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皖能电力、鄂武商和昆百大股票及代深圳业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皖能电力股票的购入资金全部直接或间接来自公司,其权益属于公司。上述股票持有期间的股票出售款86,106,094.36元及历年分红派息收益共计11,770,633.96元,其中3,731,000.00元并未实际支付给相关“代持单位”,余款8,039,633.96元在收到当期已支付予相关“代持单位”。 截止2010年末已收回股票款46,909,101.14元,尚有股票款39,196,993.22元及分红派息款8,039,633.96元,共计47,236,627.18元未收回。公司将加大追收力度,继续向相关单位及个人追收未收款项。同时公司将强化内部控制,进一步规范运作,杜绝此类事项再度发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公司股票将于6月15日上午9:30起复牌。 特此公告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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