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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11-23号TitlePh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6-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6月15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9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通知情况:本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陈玉刚董事长

  7、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理人) 5人、代表股份数380,385,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3.83%。其中,A 股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380,385,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 71.99%;未有B股股东参加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各项议题。

  (一)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选举陈玉刚、魏志、龚四新、文利、郭立威、李晓帆、查振祥、董志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与职工董事刘光新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其中李晓帆、查振祥、董志光三人为独立董事(详细内容见本公司2011年5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大公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

  1、表决结果如下:

  ①选举陈玉刚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股份380,385,120股,占出席股东持股数的100%;

  ②选举魏志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股份380,385,120股,占出席股东持股数的100%;

  ③选举龚四新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股份380,385,120股,占出席股东持股数的100%;

  ④选举文利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股份380,385,120股,占出席股东持股数的100%;

  ⑤选举郭立威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股份380,385,120股,占出席股东持股数的100%;

  ⑥选举李晓帆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股份380,385,120股,占出席股东持股数的100%;

  ⑦选举查振祥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股份380,385,120股,占出席股东持股数的100%;

  ⑧选举董志光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股份380,385,120股,占出席股东持股数的10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选举戴先华、张世磊、王秀颜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监事王秋平、张戈坚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详细内容见本公司2011年5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大公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1、表决结果如下:

  ①选举戴先华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股份380,385,120股,占出席股东持股数的100%;

  ②选举张世磊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股份380,385,120股,占出席股东持股数的100%;

  ③选举王秀颜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股份380,385,120股,占出席股东持股数的10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于为徐州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物业集团徐州大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计划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5,000万元,用于徐州项目开发。本公司拟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具体贷款机构、利率等以最终与金融机构商定及签订的协议书为准。

  1、总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80,385,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80,385,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说明:以上 第(一)至第(三)项议案,均无B股股东出席表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伍勖、颜林波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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