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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9 证券简称:精华制药 公告编号:2011-028 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账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6-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8号文核准,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9.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6,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及公司累计发生的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168,972.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于2010年1月25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10)004号《验资报告》。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2011年5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议案》,将"大柴胡颗粒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变更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详见2011年5月25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变更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与保荐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本协议")。公司本次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放募集资金总计人民币 38,860,899.95元。专户仅用于公司"大柴胡颗粒产业化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文、胡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公司、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2012 年12月31日)失效。 特此公告。 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6月15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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