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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33 证券简称:福建高速 编号:临2011-014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6-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根据 2011 年 5月 24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15日上午在福州市金仕顿大酒店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庭锵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的出席情况如下表: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9人,代表股份1,484,010,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9人,代表股份1,484,010,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9人,代表股份1,484,010,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财务预算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人,代表股份1,484,010,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人,代表股份1,484,010,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出具的2010年度审计报告,本公司2010年度实现净利润161,109,709.02元(母公司),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16,110,970.9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90,700,294.71元,减去2010年公司实施的2009年普通股现金股利182,960,000.00元,截止报告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52,739,032.83元。考虑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股东大会同意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以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2,744,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1元(含税),本次派发红利总额为274,44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78,299,032.83元结转下一年度。 6、审议通过了《2010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9人,代表股份1,484,010,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人,代表股份1,484,010,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股东大会同意继续聘请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从事会计报表审计、咨询以及其他与公司投、融资有关的业务,聘期一年。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借款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人,代表股份1,484,010,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长在33亿元额度内根据公司现金流量差额向商业银行借款、办理票据业务和信托借款融资,并签署有关合同、文本。授权有效期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审议2012年度财务预算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9、审议通过了《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借款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人,代表股份1,484,010,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股东大会同意授权福泉公司董事长在借款额度48亿元内根据公司现金流量差额向商业银行借款、办理票据业务和信托借款融资,并签署有关合同、文本。授权有效期自本议案经福泉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福泉公司审议2012年度财务预算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人,代表股份1,484,010,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公司《章程》全文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议案详情可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网站(www.fjgs.com.cn)及2011年4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和本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林涵、张明锋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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