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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6-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1—037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接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化工”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牟嘉云女士的函:牟嘉云女士于2011年6月16日将所持有的新都化工股份1667万股质押给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质押期限为2011年6月16日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为止。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解除质押公司将另行公告。 截止目前,牟嘉云女士持有新都化工股份总数为3,264.24万股,其中已质押股份为2,567万股,占牟嘉云女士持有新都化工股份总数的78.64%,占新都化工股份总数的15.51%。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17日 股票简称:新都化工 股票代码:002539 公告编号:2011-036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定期存单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化工”或“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应城化工”)为实施使用募集资金建设年产60万吨硝基复合肥、10万吨硝酸钠及亚硝酸钠项目,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竹叶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年产60万吨硝基复合肥、10万吨硝酸钠及亚硝酸钠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目前项目建设按计划进行。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应城化工决定将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2011年6月16日,应城化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竹叶山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一、应城化工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竹叶山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381 9101 8210 0007 716, 截止2011年6月14日,专户余额为283,025,752.98元。其中200,000,000.00元于2011年6月15日转为定期存单方式存放。
二、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应城化工与专户银行、西南证券三方同意:应城化工以上述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并在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西南证券。应城化工上述定期存款的到期、续存均需要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经过。 三、补充协议中应城化工的上述定期存款不得用于质押或抵押。 四、补充协议中应城化工的上述定期存款账户不得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应城化工如需支取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必须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西南证券。 五、补充协议自应城化工、专户银行与西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西南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后失效。西南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六、补充协议为构成应城化工、专户银行与西南证券三方于2011年1月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6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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