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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2 证券简称:长征电气 编号:临2011-036号TitlePh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标项目进展公告

2011-06-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合同类型: 产品销售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有关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根据项目进度,该项目的实施将不会对公司本年度收益产生较大影响。

  ●大唐桂冠盘县四格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2、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法规、履约能力、技术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3、如因公司原因出现合同所述违约责任现象时,公司存在需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的风险;

  4、如因合同当事人原因出现合同所述违约责任现象时,公司存在产品销售收入不能确认或部分确认的潜在风险,

  5、合同涉及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产品价格波动等因素使得项目的实施和收益尚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存在相应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约定合同产品有三年的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包括维护、更换)。

  2011年1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编号为2011-010的公司公告)。

  现将该中标项目进展公告如下:

  2011年6月16日, 本公司与大唐桂冠盘县四格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依照上述中标情况签署了采购合同。根据项目进度,该项目的实施将不会对公司本年度收益产生较大影响。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

  上述合同标的物为:19台AV928 2.5兆瓦直驱永磁同步风力发电机组及设备

  2、交易对方及项目现场

  买方:大唐桂冠盘县四格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买方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18层

  注册号:520202000080361(1-1)

  法定代表人:刘燕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风力发电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提供风力发电规划、技术咨询及运行维护服务。

  大唐桂冠盘县四格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项目现场: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四格乡坡上草原现场。

  3、合同金额及付款安排

  合同金额总计人民币28650万元(大写:贰亿捌仟陆佰伍拾万元整)。

  支付方式:电汇或者银行汇票。

  第一期:购买方在收到供应方的财务收款凭证及预付款保函并核对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主机及附属设备、塔架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第二期:购买方在收到财务收款凭证、买方代表签字的原材料进厂证明并核对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主机及附属设备、塔架合同价的50%作为投料款;

  第三期:全部投产后,在卖方提供财务收款凭证后,买方三十天内核对无误后,购买方将主机设备合同价格的10%及塔架合同价格的30%支付给卖方;

  第四期:合同的最终结算为支付塔架设备质保金和风机设备结算款,其中,风机设备总价30%结算款在风电场质保期第一年(自最后一台风机通过240小时试运行之时开始计算)结束之时,根据风机在当年的发电量水平进行结算,方法如下:1)风场年等效利用小时数小于或等于1800小时(等同于容量系数20.5%),设备主机结算价格为3850元/KW;2)风场年等效利用小时数小于或等于1800小时(等同于容量系数20.5%),设备主机结算价格为4310元/KW;3)风场年等效利用小时数小于或等于2000小时(等同于容量系数22.8%),设备主机结算价格为4750元/KW;4)风场年等效利用小时数小于或等于2100小时(等同于容量系数24.0%),设备主机结算价格为5000元/KW;如利用小时在上述规定相近利用小时之间,采用内插法计算。

  4、合同生效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有关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

  5、合同交货期

  第一批设备(4台主机及4台塔架)交货时间为2011年7月30日;第二批设备(5台主机及塔架)交货时间为2011年8月20日;第三批设备(5台主机及塔架)交货时间为2011年9月10日;第四批设备(5台主机及塔架)交货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

  二、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按照该项目的供货进度,本合同将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收益产生较大影响。

  2、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三、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2、本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法规、履约能力、技术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3、如因公司原因出现前述违约责任现象时,公司存在需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的风险。

  4、如因合同当事人原因出现前述违约责任现象时,公司存在上述产品销售收入不能确认或部分确认的潜在风险。

  5、合同涉及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产品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项目的实施和收益尚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存在相应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约定合同产品有三年的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包括维护、更换)。

  四、备查文件

  贵州盘县四格风电场一期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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