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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注册资金门槛2000万

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获准参与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暂不考虑

2011-06-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郑晓波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今年国庆节后,证监会将开始受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在华外资法人机构等机构参与基金销售的申请。根据《修订稿》,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注册资金准入条件为2000万元,而之前征求意见稿仅需500万元。

  去年11月1日至16日,证监会就《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36家机构的165条反馈意见和10名个人的10条反馈意见。经研究,证监会拟采纳5项,不采纳8项。另有51条反馈意见是对《修订稿》执行细则的疑问,证监会将通过颁布《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执行细则予以明确,并通过后续法规培训对疑问进行解答。

  《修订稿》在第13条增加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机构建议增加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盈利模式和业务扩展尚在探索阶段,起步初期主要还是考虑更多的专业人士参与设立,对于普通自然人暂不考虑其设立独立销售机构。为此,目前先不设定股份公司形式的设立条件,但规定允许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待市场和监管条件成熟后再做规定。

  此外,《修订稿》修改第14条、第15条关于自然人参股或出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从业经历条件,修改为“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十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五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根据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成果,《修订稿》第8条还明确,申请基金销售机构的商业银行包括在华外资法人银行。

  另据透露,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建设工作正在逐步推进,预计明年将基本完成。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的建设对保障基金持有人权益,进一步简化基金销售机构业务流程都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共有136家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网点逾12万。 (更多报道见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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