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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乱收费莫奢望靠自查自纠

2011-06-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舒圣祥

  国家五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行动已经正式启动,新华社“中国网事”栏目对曾曝光的浙江台州椒江大桥等4个路桥收费站违法收费情况进行回访,结果发现,清理行动并没有让4个收费站有任何变化,饱受诟病的“买路钱”一分不少地仍旧照收。

  曝光的这四个违法收费站案例,有的早在1996年就已经全部还清贷款,有的被批准收费时间竟长达55年,显然都是公然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之后,理当立即停止收费,并追究相关人违法责任。可是,曝光已经一个多月了,违法收费站丝毫不受影响;即便国家五部委已经开始专项清理行动,收费公路违法抢劫也依旧持续。

  不仅如此,地方上对违法收费站,还极尽强词夺理之能事。比如台州市交通局有关人士就称椒江大桥“不在中央文件要求取消路桥收费的范围之列”。可是,2009年就已还清贷款的椒江大桥,怎么就能被排除在清理范围之外呢?五部委专项清理行动之下,地方居然明白回应“椒江大桥收费不会停、减”,简直就是不把中央精神和国家法规放在眼里。

  诚然,清理行动才刚刚开始,被曝光的违法收费站尚未取缔,似乎情有可原。但我们得知道,这次专项清理行动并没有在现有法规之外增补任何新的规定,换言之,违法收费站之违法,绝非始自清理行动开始之日。可是,河南省交通厅相关负责人却表示,“现在不可能马上就采取什么动作,根据程序四个阶段,第一学习贯彻,第二调查摸底,现在正在学习贯彻阶段。”

  我很疑惑,难道交通部门负责人不知收费公路也有法律约束?为何要到清理行动开始才来“学习贯彻”?当然,根本没有“学习贯彻”这个阶段,不过清理行动的确被有关方面分成了调查摸底、自查自纠、检查复核、总结完善四个阶段。问题是,既然早就曝光,这些收费站的调查摸底可以省略,快速进入自查自纠。可事实证明,地方政府是既不查也不纠。

  本次专项清理行动的有效性,仍是建立在对地方政府自查自纠充分信任的基础上。可是,上述事例已经充分证明地方的自查自纠靠不住——绝大多数的违法收费站,地方执法部门并非不知道,而是知道了但不予制止,其中很多甚至直接就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之下产生。既然每一个违法收费站背后都可能牵涉到执法者的违法责任,那么地方政府当然不能既当被告又当法官。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清理行动不应该对收费公路乱象背后的违法责任既往不咎。长期违法不究,恰恰正是收费公路乱象的根本缘由所在。乌纱帽不掉,收费公路违法抢劫不止。如果真要遏制违法收费乱象,五部委就应该放弃对地方自查自纠的奢望,直接主导对违法收费站进行调查取缔,并严厉惩处违法官员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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