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纸业 公告编号:2011-026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胜诉公告 2011-06-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西民三初字第0003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为陕西东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医药")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纠纷一案,公司的3999.94万元银行存款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扣划。 有关本案的具体情况详见2010年8月1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10年8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补充公告》、《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010年9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司法扣划公告》;2010年11月1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1年5月2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胜诉公告》。 二、本次《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陕西东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7999400元。 2、被告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各承担33.33%的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96元(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陕西东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和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本公司。 三、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情况确认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利润的影响。 四、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6月23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