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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SST华新 股票代码:000010 公告编号:2011-021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1-06-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SST华新 股票代码: 000010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宋廉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大厦西座530室 法定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26号 通讯方式: 0755-83276308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2011年06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下称“第15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 指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宋廉先生 控股股东、华润丰 指 深圳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金博宏 指 成都金博宏科贸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宋廉先生将持有的成都金博宏科贸有限公司56%的股权转让给刘德明先生 股权转让协议 指 宋廉先生与刘德明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15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姓名: 宋廉 (身份证号:51011119650921037X) 2、曾用名: 无 3、性别: 男 4、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5、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大厦西座530室 6、法定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26号 7、邮编: 518031 8、联系方式:0755-83276308 9、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也未有拥有(5%以上股权)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提高决策效率,经宋廉先生和刘德明先生友好协商,宋廉先生将其持有的成都金博宏56%的股权转让给刘德明先生。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宋廉先生持有成都金博宏(迁址前名称为北京金博宏科贸有限公司)的56%的股权,而成都金博宏持有SST华新的控股股东---深圳华润丰的23%的股权。 曹永红先生持有深圳华润丰14%的股权,为深圳华润丰最大的自然人股东;深圳市中经信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6%的股权,2005年12月12日深圳市中经信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委托曹永红行使其持有的深圳华润丰股权。 因此,宋廉与曹永红先生共同作为SST华新的实际控制人。 三、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刘德明先生成为成都金博宏的大股东,因此刘德明先生代替宋廉先生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曹永红先生与刘德明先生。 四、持股计划 在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后,宋廉先生将不再持有成都金博宏的股权。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宋廉先生持有成都金博宏56%的股权,与另一位自然人股东共同控制成都金博宏,宋廉先生与SST华新股权关系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刘德明先生持有成都金博宏56%的股权、成为其大股东,与曹永红先生一起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具体股权关系如下: ■ 二、权益变动方式 2009年12月2日宋廉先生与刘德明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宋廉先生将持有的成都金博宏科贸有限公司56%的股权转让给刘德明先生,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683.4万元。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股份收购及过户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 转让方: 宋廉先生 受让方: 刘德明先生 2、标的股权 宋廉先生持有的成都金博宏公司56%的股权。 3、股权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 (1)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683.4万元(大写:壹仟陆佰捌拾叁万肆仟元整)。 (2)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照如下方式支付: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5日内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宋廉先生不再持有成都金博宏公司的任何股权。 4、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及生效条件 签订时间:2009年12月2日 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起生效。 四、股权存在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宋廉先生转让给刘德明先生的成都金博宏公司56%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同时双方也未在受让的成都金博宏公司股权上设置其他权利,也未在收购价款之外做出其他安排。成都金博宏公司持有的深圳华润丰23%的股份,亦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经成都金博宏科贸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日股东会的批准。 六、应披露的其他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刘德明先生作为收购人的资格、资信情况及受让意图具有充分的了解,认为刘德明先生具备受让金博宏公司股权的主体资格,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同时认定刘德明先生将对的上市公司的发展及规范运作予以支持。 宋廉先生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宋廉先生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的股份。也未通过协议、司法判决等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股权转让协议书。 二、备查地点 文件存放地址: 深圳福田区振兴路华美大厦西座530室 联系电话: 0755-8327630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宋廉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宋廉签字) 2011年06月20日 附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宋廉 签字) 2011年06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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